最近我听朋友讲了个挺逗的事儿,说是有一伙人搞电信网络诈骗,那边骗得狠,这边有一伙人专门负责去把骗来的钱拿回来。这个团伙里有个叫罗某的主心骨,他自己弄了个化名“杨某”,通过境外的社交软件和上游的犯罪分子直接联系。上游一搞到被害人的地址、金额还有具体位置的指令,他就领着高某、吴某和李某这三个人从贵州开车去安徽、江苏、浙江那边取钱。为了不让警察抓到,他们把车牌子给拆了,还戴上口罩,装成送外卖的样子。有的时候还用无人机在外面盯梢,手段那叫一个隐蔽。罗某自己负责跟被害人打电话,把现金拿到手后就把它换成了虚拟货币。李某负责开车,吴某和高某则负责在外面盯梢和交接。现在查出来了,这一伙人参与了3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总共是70.8万元。 对于这种行为该定个什么罪呢?有人说这是事后处置赃款,直接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行。也有人觉得“车手取现”是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得一起算。我觉得这事儿得分开看。先说说罗某吧,他跟上游诈骗团伙联系紧密,收到的指令详细得很,还有人用了“枪手”“鱼”这种暗语。他明显是在诈骗团伙实施诈骗之前就已经有了意思联络了,甚至可能直接参与了分钱的环节。这样的话他肯定算是诈骗的共犯了。 再看看李某、高某和吴某这三个人吧。他们虽然也去了现场帮忙盯梢、交接财物,但是都是在罗某指挥下干活的。他们手里的钱都是骗来的赃款了,属于事后的转移行为。所以这三个人更适合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主观明知的程度不一样。罗某心里很清楚这是在搞诈骗,因为他直接跟上游的人打交道;而李某他们可能只知道那是赃款但具体怎么来的不清楚。所以在主观故意上也得分开来说。 总的来说还是把罗某以诈骗罪(共同犯罪)来追究责任比较合适,给李某、高某和吴某三个人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样处理才最准确最公平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