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网络直播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该案涉及经纪公司指使主播与粉丝建立虚假恋爱关系诱导打赏的违法行为,法院最终认定经纪公司行为违反公序良俗,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据法院查明,网络主播褚女士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艺人主播经纪合同,约定褚女士需完成每月25天有效直播和21条合格短视频制作任务,达标后可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
合同履行初期,双方合作正常。
然而,为追求更高收益,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开始指使褚女士与粉丝假意建立恋爱关系以索取打赏,甚至直接登录褚女士微信账号冒充其本人与粉丝聊天索要礼物。
当褚女士明确拒绝执行这些要求后,经纪公司便以各种理由判定其直播无效,导致褚女士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底收入。
面对经纪公司的不当行为,身心俱疲的褚女士最终停止直播。
经纪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褚女士擅自停播为由索赔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纪公司要求主播通过建立虚假恋爱关系诱导粉丝打赏,甚至直接登录主播账号欺骗粉丝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网络空间健康秩序,构成根本违约。
在褚女士明确拒绝履行违背道德要求后,经纪公司通过随意判定直播无效等方式阻挠其获得应有收入,褚女士在此情况下停止直播不构成违约。
宝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益奇指出,该经纪公司作为策划者和获益方,刻意策划主播与粉丝建立虚假恋爱关系诱导打赏,相较于主播个体的诱导行为,经纪公司的行为直接欺骗粉丝,严重破坏婚恋关系诚信基础与网络空间公序良俗。
据了解,部分直播经纪公司效仿类似做法,通过虚假恋爱、剧本演绎等套路诱导消费,与流量造假等行为共同构成行业黑灰产业链,对整个行业生态造成深远损害。
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认为,此案判决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发展提供重要司法指引,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但部分平台和经纪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采用欺骗手段诱导用户消费,不仅损害用户权益,也破坏行业健康发展环境。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网络直播行业良性发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应成为以情感为诱饵的“收割场”。
司法以公序良俗为尺,对以欺骗方式牟利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有助于引导行业回归诚信与真实。
唯有让规则长出“牙齿”、让合规成为共识,网络直播才能在更清朗的生态中释放其积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