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规划法》正式施行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该法于3月12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在法治引领国家发展战略上迈出了新的一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备在吹风会上表示,这部法律总结了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中长期规划的成功经验,将确保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该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突出地方特色。 这个新法律由六章共38条构成,涵盖了编制、审查批准、实施和监督等各个环节。它为国家规划体系确立了一个由“国家发展规划”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及“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作为支撑的三级四类架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在3月5日作说明时强调,这是一部以宪法为依据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该法详细规定了从编制到监督的各个程序和主体。国家发改委计划通过一系列措施来落实这部法律:鼓励地方制定相关条例以提高制度化水平;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并推动立改废释;加强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以精简交叉重复的规划。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都要求健全规划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不仅是一个重要里程碑,还将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一举措将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提升国家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