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窗口是不是得主动去查有没有“隐形共有人”

1990年胡某丙拿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上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1995年9月,胡某丙写了份赠送书,把房子送给胡某甲;10月县里就直接给甲换了证。1999年胡某丙去世了,到了2005年,胡某乙还有其他人以有继承权为由去乙市政府复议。结果一查发现胡某丙生前在国外还有配偶,市政府就觉得登记机关没查清楚共有人,把给甲的房产证给撤了。甲不服气就告上法庭,想让他们恢复原来的证。法院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登记窗口是不是得主动去查有没有“隐形共有人”。有人说只要材料齐全就行,登记机关只看形式,不能多管闲事。要是有共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为了确保物权变动没问题,就该主动去查档案、问邻居或者去公证处核实情况。就是说光材料齐不等于权属清,不能把纠纷留给后面的法院。 另一派意见觉得该谁主张谁举证。既然甲提交了赠送书也没说它是假的,赠与关系就算成立了。登记机关不用再深挖有没有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的问题。就算以后打官司有争议,先在民事上解决,然后拿裁判书来推翻行政登记就行。行政程序不该替民事确权做预审。 最后法官们选了个折中的办法:材料真实、齐备就给办手续;但办之前得告诉申请人可能有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事儿,让申请人自己决定。等办完了手续要是民事官司确认基础关系变了,可以再走行政救济程序去改或者撤销登记。这样既保证了办事效率,也给权利人留了个兜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