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税联动破解虚开发票处罚难题 明确介绍人法律责任

近年来,涉税违法行为呈现链条化、分工化特点,一些案件中“开票方—受票方—中介介绍人”相互勾连,客观上放大了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围绕“虚开发票介绍人能否被税务部门处罚”这一实践难题,提供了行刑反向衔接推动综合治理的样本。

问题: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相关主体虽未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但仍存在需要行政追责的违法情形。

2022年7月至8月,某运输公司因运输费用进项发票不足,其财务人员在他人牵线下,与物流企业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合计14万余元。

介绍人李某在其中承担传递开票信息、票据,提供个人账户协助资金回流等角色。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相关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综合自首、认罪认罚、企业补缴税款等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推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追究。

原因:分歧焦点在于税务行政处罚对象的界定。

当地税务部门起初认为,行政处罚通常针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李某既非涉事企业员工,也不是直接开票方,属于“介绍人”角色,不应纳入处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款、处罚依据的把握存在顾虑。

检察机关则指出,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范对象表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并未将处罚对象限定为纳税主体。

实践中,对介绍环节不追责,容易形成“链条断点”,使组织者、撮合者成本过低,诱发同类行为反复出现。

影响:该类“介绍人”行为虽不直接完成开票,但在交易撮合、信息传递、资金回流等关键环节发挥枢纽作用,降低虚开门槛、增强隐蔽性,扰乱发票管理秩序,影响税款征收安全与市场公平竞争。

若仅对受票企业或开票企业处罚,而对介绍人缺乏有效约束,容易造成执法效果打折,甚至形成“中介化”灰色链条,影响依法治税的权威性与稳定预期。

对策:为破解行刑衔接“堵点”,土默特右旗检察院通过类案检索、专家咨询等方式,梳理其他地区对介绍虚开发票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实践案例,并与包头市检察院协同发力,推动检税双方召开案件商讨会,围绕法条要义、行为性质、证据指向与责任边界进行充分论证,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涵盖个人介绍行为,且相关条款并不以“纳税人”身份作为适用前提。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向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涉事运输公司及李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部门最终采纳意见,分别对运输公司及李某作出罚款10万元决定。

同时,鉴于财务人员张某的虚开行为具有职务属性,不宜重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但其作为财务人员可能触及会计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将线索移送财政部门调查处理,相关部门随后分别作出相应罚款决定,形成“刑事评价—行政追责—行业监管”衔接闭环。

前景:从更大范围看,规范涉税案件行刑衔接路径,是提升税收治理效能的关键一环。

检察机关推动制定涉税领域行刑衔接意见并向相关部门征求建议,体现出从个案办理向制度建设延伸的治理思路。

下一步,围绕虚开、骗税等高发领域,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对介绍、居间、协助资金回流等行为的证据标准与责任认定口径,完善检税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与案件移送机制,推动处罚尺度统一、执法标准稳定。

与此同时,加强对企业内部财务合规、发票管理和风险预警的指导,压缩违法操作空间,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全链条治理格局。

虚开发票行为的全链条责任认定,关系到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法治建设的规范性。

土默特右旗检察院破解"介绍人处罚难"这一行刑衔接堵点的成功经验表明,在完善涉税违法处罚体系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主动释法、案例引导和部门协作,推动执法理念的统一和执法标准的完善。

这对于构建更加严密的涉税违法防控网络、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随着各地行刑衔接意见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涉税违法的打击力度将更加精准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