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购房人付了全款后开发商破产,破产管理人其实是没权随便解除购房合同的

周军律师最近发现一个大新闻。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个案子给出了明确的判决:购房人付了全款后开发商破产,破产管理人其实是没权随便解除购房合同的。这家叫北京英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碰上了一个叫杨飞的人。杨飞当时已经把房款全部付清了,结果公司就直接申请破产了。这可怎么办呢?英嘉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想把房子收回来,给其他人抵债。 最高院最后是怎么判的呢?他们说,只有那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签的合同,而且买卖双方还没把钱货两清的,管理人才能决定要不要解除。而杨飞这情况不一样,他是全款付的钱,所以管理人没权利解除这个合同。他们必须要给杨飞办好房本,把房子交给他。最高院给出了三个理由来支持这个判决。 第一是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合同法》和一些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购房者如果把大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付了,就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就连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都比不过。 第二是关于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的问题。《企业破产法》里有规定,个别清偿不一定全是无效的。关键看这种清偿会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杨飞这种情况就不同了,他的权利很特殊也很优先,所以让英嘉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算是无效行为。 第三个理由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来的。只有在申请受理前签的合同还没履行完的情况下,管理人才能决定解不解约。杨飞早就把房款付齐了,所以这个合同英嘉公司的管理人没资格解除。 最后周军律师也提醒大家一下:买房子时尽量全款付清。这样即使开发商破产了,大家也能守住房子权益,不至于钱房两空。遇到这种事儿别慌,拿着付款凭证找律师帮忙维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