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的市民举报说,有个男的在徐浩大桥的水里裸泳都一个月了,大家都看不下去。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的谭敏涛分析说,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隐私部位的,最高可以罚五百元,或者拘留十天。如果情节恶劣,拘留时间还能更长。虽然没具体提“裸泳”,但江河湖海这些公共水域明显算是公共场所。这次这名男子每天都在闹市区的水里裸泳,完全没有遮羞,属于故意裸露,还给别人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四川乐山市融媒体中心的民生栏目报道了这事儿。3月25日,九派新闻给青江派出所打电话问了问情况,那边说还没接到报警呢,准备去看看。苏稽派出所也是同样的回应。 北京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的谭敏涛律师觉得,江河属于公共场所,不是私人领地。只要有人在河边故意露身体隐私部位,影响了秩序或者让人反感了,就很可能算情节恶劣。这男的每天都在闹市区裸泳持续了一个月,这就是强迫别人看,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和秩序。如果查实了,最轻罚五百元或者警告。要是他不改又被举报多次,很可能就得被拘留十天。 九派新闻记者杨冰钰和编辑王佳箐还有任卓都参与了这篇报道。 关于怎么处理这种情况,谭敏涛建议直接打110报警。因为这类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属于治安类警情,警察必须到场处理。市民报警时可以说明地点、人长得什么样还有“持续一个月”的恶劣情节,要求警察来制止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