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推动创新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1月21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延续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该举措说明了国家对创新企业融资渠道的持续支持,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创新企业CDR是指创新企业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是国际通行的融资工具。自试点启动以来,这一制度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吸引更多创新型企业回归国内资本市场。为了鼓励个人投资者参与这一创新融资方式,相应机构在试点初期就推出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延续政策的核心内容包括三个上。首先,在转让环节,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直接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鼓励更多投资者参与创新企业CDR投资。其次,在持有环节,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这种差别化安排充分考虑了不同投资者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第三,为避免重复征税,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这一规定充分尊重国际税收协议,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从政策背景看,创新企业CDR制度的推出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越来越多的创新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这些企业往往特点是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但融资需求旺盛。CDR制度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在境内直接融资的便利,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创新企业发展的机会。此次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健全这一制度框架,提高其吸引力和竞争力。 从市场影响看,这一政策延续将产生多重积极效应。对投资者而言,税收优惠直接增强了投资回报,降低了投资成本,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对创新企业而言,更加完善的融资环境将有助于其更好地获得发展资金,加快创新步伐。对资本市场而言,这一政策有利于丰富投资品种,优化市场结构,提升市场活力。 不容忽视的是,公告还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这表明相关部门在推进创新企业CDR制度时,采取了系统性、全面性的政策设计,既考虑了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也兼顾了企业和市场发展需要。 从前景看,创新企业CDR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此次政策延续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这一制度奠定了基础。随着试点深化和经验的不断积累,相关部门可能会优化政策框架,扩大试点范围,推动这一创新融资工具在更广泛的领域发挥作用。
从试点探索到政策延续,创新企业CDR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推进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战略定力。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道路上,这种既着眼当下又谋划长远的政策设计,正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向着更高效、更包容的方向稳步前行。如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发展效能,仍需市场各方携手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