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围绕“离婚未申报是否影响居留资格”的争议,近日在澳门终审法院层面作出最终裁决。案情显示,主申请人甲以投资不动产为由,于2002年获批在澳门临时居留许可——其配偶乙一并受惠。其后——乙的母亲丙亦于2008年基于家庭关系安排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三人随后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022年,行政机关在处理婚姻状况变更事宜时发现,甲与乙已于2008年在内地法院民事调解下自愿离婚。行政当局据此启动程序,最终宣告此前基于婚姻及姻亲关系作出的多项居留续期与惠及决定无效。乙、丙提起司法上诉后,先后被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驳回。
本案终审裁决既维护了澳门特区居留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也为类似行政争议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随着区域一体化推进、跨境人员流动更趋频繁,如何在管理效率与合规要求之间取得平衡,将成为特区需要持续面对的课题。该判决也提醒公众,涉及重大权益事项时,如实申报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