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议家暴协议离婚设例外机制,防止冷静期成为二次伤害“窗口期”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3月4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保护家暴受害者权益方面存在制度性缺陷,亟需通过立法完善实现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安排。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设置30天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请。

方燕指出,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情形,未对家庭暴力这一特殊情况作出区分。

实践中,即便家暴受害者与施暴者已达成离婚协议,仍需等待冷静期届满方可办理登记,其间面临施暴者反悔、威胁甚至报复等二次伤害风险。

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方燕分析认为,虽然诉讼离婚程序不适用冷静期,但协议离婚中的家暴情形未被排除,迫使受害者为绕开冷静期只能选择诉讼途径。

然而诉讼离婚涉及立案、举证、审理等多个环节,耗时较长且流程复杂,部分受害者因经济困难、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有效维权,陷入困境。

数据显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我国家暴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较2010年下降5.2个百分点。

检察机关起诉涉家暴犯罪案件数量从2017年的7400余人降至2022年的800余人。

但个案悲剧仍时有发生。

2023年7月,女子周某在离婚冷静期第13天被丈夫持刀刺死,施暴者最终被判处死刑。

方燕指出,此类案例暴露出离婚冷静期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于身处家暴阴影中的受害者而言,这段所谓冷静的时间往往并不平静,反而可能成为施暴者情绪激化、暴力升级的窗口期。

从法律体系来看,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第1079条将家暴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反家庭暴力法也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方燕认为,为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弥补现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亟需明确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不适用冷静期,为受害者提供高效、安全的离婚路径。

针对制度完善,方燕提出系统性建议。

她建议从完善立法、证据认定、程序优化、配套保障等方面推进工作。

具体而言,民政部门可先行开展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试点,明确家暴例外的适用标准、证据清单、核验流程、登记时限等内容,通过试点探索实际效果,为未来民法典修改积累实践基础。

在配套保障层面,方燕强调应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打通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法院、妇联、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形成保护合力。

这既能提高证据核验效率,也能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网络。

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优化,关乎千万家庭的幸福与安全。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如何平衡制度刚性与人性化需求,仍需全社会共同思考与实践。

方燕的建议为这一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未来仍需立法者、司法者与社会各界携手,为家暴受害者筑起更坚实的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