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竞业限制违约金与补偿失衡的依法予以调减

问题——竞业限制条款“能约定”不等于“可任意约定” 在新业态、新技术行业人才流动加快的背景下,竞业限制纠纷呈上升趋势;甘肃高院发布的这起案例显示:樊某于2022年9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工资标准为15000元加绩效。2023年8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离职后如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2024年2月樊某离职后从事被认为构成竞业的工作,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2万元。法院最终判令樊某支付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争议核心在于:违约金数额是否明显过高,是否与竞业补偿及劳动者实际情况相匹配。

该案判决不仅回应了个体权利救济,也表达出明确的市场信号。在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在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与保障人才合理流动之间取得平衡,仍需在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之间不断校准。这起典型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思路,为完善竞业限制规则、推动劳动关系更趋稳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