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北京高院跟秋水长天居士聊了一个事儿,那就是当造价鉴定意见跟结算单对不上的时候,到底拿哪个来结算工程款。工程款这玩意儿在盖房子里头特别重要,是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我之前也写过文章讨论过这个事儿。不过呢,现实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量价格的时候,可能有各种顾虑,最后就签了个大家都同意的结算单当作依据;而造价鉴定意见呢,是专业机构根据专门知识算出来的结果,通常来说更客观、更科学一点。要是双方因为钱的问题闹起纠纷来,一边要按结算单来算,一边要按鉴定意见来算,金额差别还挺大的话,那到底听谁的呢? 司法实践里法院的思路还不太一样。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说法:“当事人要是对计价标准或者方法有约定的话,就按约定来算。如果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了,双方又谈不拢的话,可以参考签合同时当地主管部门发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来结算。” 这规定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也就是咱们常说的“从约原则”。毕竟大家的合意有时候比法律还管用嘛。但要是真的谈不拢的话,“可以参照”那个标准来算。不过到底选哪个依据?不管是选结算单还是选鉴定意见,都得尊重大家的真实想法才行。鉴定意见的过程中也得注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说鉴定选什么标准、用不用那些材料、合同有没有效这些事儿,鉴定的人受水平限制不一定能弄明白,这些往往是法院管的事儿。所以有时候鉴定报告会给个好几种说法或者把有争议的项目单列出来给法院看。 那到底哪些是法院该管的呢?《北京高院建工解答》第34条给了个说法:施工合同是不是有效、结算依据怎么定、签证文件真不真、有效没效这些有争议的事儿都得法院来定。法院委托鉴定的时候可以让机构按照双方的不同意见分别算一遍价格或者把有问题的部分单列出来供法院审核。 总而言之啊,想在工程款纠纷里拿到更有利的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这么办:第一是在谈钱的时候要是觉得数额不对头就别签字或者写上有异议的话;第二是专业机构做出来的鉴定意见只有双方都同意才能优先用;所以如果你想用这个当依据的话,可以在鉴定意见里加上“双方都同意以此结论为结算依据”的条款让对方签字。 其实说白了啊,到底是听结算单的还是听鉴定意见的关键就看这份文件是不是真的反映了双方的想法。而对于司法鉴定来说呢,它本身也就是双方意思表示发展和取舍的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