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推进"去风险"立法 专家称其偏离市场原则加剧贸易摩擦

问题:欧盟拟以立法方式在多领域“剔除”所谓高风险供应商 当地时间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欧盟网络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在既有5G网络安全“工具箱”基础上继续收紧,拟以法律形式要求成员国在36个月内,将被认定为“高风险供应商”的主体排除在5G核心网,以及联网与自动驾驶车辆、无人机及反无人机系统、云服务、医疗设备、监控设备、航天服务和半导体等18个关键行业之外。欧方将此举置于“网络安全加固”“供应链安全”的叙事框架中,把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潜在外部干预等因素纳入风险评估,显示其网络安全政策正从技术层面延伸至经济与地缘政治层面。 原因:从“技术安全”扩展到“经济安全”的制度化推进 回溯欧盟涉及的政策脉络,2020年欧盟推出5G网络安全“工具箱”,当时主要以建议方式提示成员国对部分供应商采取限制措施,成员国在执行上拥有较大裁量空间。此次修订草案的关键变化在于,将原本更多依赖成员国自主判断的做法转为约束更强的统一规则,体现欧盟“经济安全”工具加速法制化、程序化的趋势。 从文本逻辑看,欧方将“供应链安全”从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扩展为与供应商背景、市场依赖相关的综合风险判断。这种处理方式容易把商业合作中的正常依赖关系归入“安全风险”,也为跨行业扩围提供了接口。另外,欧盟内部在产业竞争力、关键技术自主、外部风险管理等议题上的压力上升,促使部分政策制定者更倾向以“去风险”为名引入更强的市场准入限制。 影响:市场与产业链承压 成本、进度与营商环境不确定性上升 其一,运营成本与替换代价可能明显上升。通信网络、云服务等基础设施投资重、周期长、替换难,若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排除与替换,运营商将面临设备更新、网络重构与维护成本叠加,最终可能通过服务涨价、财政支持增加或投资延期等方式传导至市场。 其二,网络升级与服务连续性面临现实挑战。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等行业机构已对时间表可行性提出警示,认为过于紧迫的期限可能导致升级受阻,甚至带来用户服务中断风险。对依赖稳定连接的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应用而言,长期、广泛的升级迟滞将影响创新落地与产业竞争力。 其三,欧洲供应链与产业转型目标可能受牵制。欧洲在部分绿色与数字产业仍较依赖外部供给。以太阳能等行业为例,关键产品对外依赖度高,短期“本土替代”受制于产能、成本与技术成熟度。若以行政手段快速调整供应结构,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抬升转型成本并加大通胀压力。 其四,跨国企业预期波动加剧,营商环境不确定性上升。相关报告显示,中资企业对欧营商环境的综合评价持续走低,政策不确定性被视为重要障碍。规则趋严并外溢至多行业,可能进一步影响企业投资决策与长期研发布局,从而削弱欧洲吸引外资与承接高端制造的能力。 对策:回归事实证据与技术标准 以开放合作化解安全关切 根据欧方动向,中方已作出明确回应。中方表示,中国企业长期在欧洲依法合规经营,从未危害欧洲国家安全;在缺乏事实证据情况下以非技术性标准限制甚至禁止企业参与市场,违背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是将正常合作政治化、泛安全化的做法。企业层面也指出,若以供应商原产国而非事实证据和技术标准作为限制依据,将触及公平、非歧视和比例原则,并可能与多边贸易规则精神不符。 从治理角度看,网络安全与供应链韧性确需制度保障,但更可行的路径应是透明、可核查、可比较的技术评估与合规审查,而不是用概念化风险替代证据。欧盟若坚持推进相关立法,需要更清晰地界定风险、明确标准体系与救济机制,避免将安全议题工具化为产业保护手段。同时,中欧双方可在标准互认、第三方检测、供应链审计与数据安全合规等领域加强对话,形成更具操作性的信任框架,降低误判与摩擦。 前景:政策与市场力量拉扯加剧 中欧经贸韧性仍具基础 从现实条件看,中欧经贸联系仍具韧性。数据显示,2024年中欧货物贸易额达7322亿欧元,双方长期互为重要贸易伙伴。欧洲企业在多领域仍与中国企业保持合作,市场对稳定、成本可控与技术可得性需求不会因政策口号而消失。未来一段时期,欧盟“去风险”政策或继续向更多行业延伸,但其落地效果将受到成员国执行差异、产业替代能力、财政承受水平及社会成本评估等因素制约。 可以预见,若欧盟持续泛化安全概念并采取“一刀切”排除做法,短期可能带来供应紧张与成本上升,长期则可能削弱开放竞争环境,影响欧洲数字化与绿色转型效率。反之,若在规则制定中坚持非歧视原则、以技术标准为核心、以合作治理为导向,更有利于在安全与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欧盟的新政策折射出国际关系中的一个现实矛盾:在地缘政治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各方都在以“安全”之名调整政策,但调整一旦越过合理边界,容易滑向经济保护主义。欧盟的关切并非不可理解,但其政策设计与执行方式仍有明显短板: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容易引发争议;忽视经济成本与供应链现状,也可能削弱政策可执行性。未来,欧盟需要在维护安全利益与保持经济理性之间找到更稳妥的平衡,而不是依赖行政手段全面限制。中欧双方也应通过对话协商,在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推动以建设性方式化解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