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功能定位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

当前,数据已成为驱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重要要素。

随着各地数据交易所(中心)、平台企业以及数据商等主体加速涌现,数据供需对接渠道更为丰富,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治理效能、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逐步显现:不同类型机构边界交叉、功能定位不够清晰,基础服务能力与合规保障仍存在短板,部分流通环节规则不统一、监管协同不足,影响了数据高效、安全、有序流通。

分析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市场培育阶段性特征,也有数据要素自身复杂性所致。

一方面,数据具有可复制、非排他、价值实现依赖场景等特点,流通交易不完全等同于传统商品交易,对确权授权、合规审查、交付结算、定价评估等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数据供给侧存在“多源异构、质量不齐、治理成本高”的现实约束,需求侧则对“可用、可信、可交付”的数据产品与服务期待上升。

加之各行业数据合规要求差异较大,跨主体、跨区域流通需要更清晰的制度框架来稳定预期、降低成本。

针对上述痛点,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从机构体系建设入手,提出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并对其功能作出系统化部署,强调“各尽其能、互有侧重、协同发展”,以更清晰的结构框架促进数据流通服务体系有序运行。

在功能定位方面,意见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强化综合服务能力,突出规则标准探索、合规保障与基础服务,进一步提升供需匹配、交付结算等支撑水平,并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功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则被鼓励走专业化道路,围绕产业链、供应链与平台生态,推动数据合规流通利用和价值共创,提升面向行业场景的服务效率与覆盖面。

数据商被支持加大数据产品与服务开发力度,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场景开展采集、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灵活服务,提升产品化、服务化能力,推动“资源”向“产品”、再向“服务”转化。

从影响看,三类机构统一纳入制度框架并明确分工,有助于形成多主体并存、协同互补的服务格局。

一是稳定预期。

清晰的职责边界有助于减少重复建设与无序竞争,推动规则在更大范围内对齐,降低交易摩擦与制度性成本。

二是提升供给。

以高质量数据集、分析决策型产品等为抓手,推动供给从“数据原材料”向“可直接使用的产品与服务”升级。

三是促进创新。

通过鼓励多样化交换方式和新型价值实现路径,带动数据在研发、生产、流通、治理等环节更深层次嵌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四是强化安全。

以合规审查、风险防控和监管协同为底座,可在促进流通的同时更好守住安全底线,推动数据“用得好、管得住”。

在对策层面,意见强调分类施策与模式创新并重,推动数据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

其一,引导经营主体之间的数据交换交易模式合规健康发展,鼓励探索数据与数据、订单、服务、模型、场景等多种交换方式,并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价值实现路径,拓宽市场化应用空间。

其二,支持各类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中心)或第三方平台开展供需对接、交付与结算,推动交易流程标准化、透明化,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流通半径。

其三,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方向,支持增加数据集等资源型产品供给,创新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产品与服务,促进数据服务从“卖数据”向“卖能力”升级。

其四,面向产业现实需求,意见提出协同建设服务相关产业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并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回应部分企业在数据供给与可用性方面的瓶颈,推动形成“数据—产品—应用”的良性循环。

从前景判断看,随着三类机构功能明确、能力提升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数据流通服务将从分散探索走向体系化建设。

未来一个时期,数据产品标准化程度将提高,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将加快成长,交易与交付链路将更加清晰,数据要素市场有望在更大范围内实现高效配置。

同时也应看到,数据流通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仍需持续推进:围绕合规边界、质量评价、资产化路径、跨区域协同等关键环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迭代完善,以更好兼顾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

数据竞争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赛道,此次政策既是对市场实践的规范总结,更是面向未来的战略布局。

当数据要素真正实现高效流动与价值转化,不仅将重塑产业生态,更将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质生产力。

如何在安全与发展之间构建动态平衡,仍需政府、企业与社会在探索中给出中国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