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院判决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 保障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题——“住了多年却要腾退”的执行冲突如何发生?

2013年,装修公司负责人李某承接某开发商项目施工,因对方拖欠工程款,双方约定以一套商品房抵偿部分款项,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随后交付并实际居住。

此后多年,李某虽持续催办产权登记,但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完成。

2025年春节前夕,法院在其住所张贴腾退通知,告知房屋已被抵押并遭查封,银行主张拍卖以清偿开发商贷款。

居住稳定与金融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发生正面碰撞,纠纷由此激化。

原因——交付、登记与融资管理的“时间差”叠加审慎义务不足 从案件脉络看,矛盾根源主要在于两类“时间差”。

其一是交易事实与权利公示的时间差:房屋已经交付并长期居住,但产权未及时登记,导致外部第三方在不动产登记层面难以及时识别实际占有使用状况。

其二是交付事实与抵押登记的时间差: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后仍将其办理抵押登记并融资,使已交付房源进入金融担保链条,风险随之向购房人转移。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在抵押审查中对房屋现状核验、资金用途与项目风险评估若不充分,容易形成“登记完备但事实瑕疵”的抵押结构。

一旦企业资金链紧张进入诉讼执行,矛盾便集中暴露:居住需求与抵押权实现路径发生冲突,社会影响也随之放大。

影响——司法规则强化“居住保障”,也倒逼行业合规与风控升级 本案一审裁判明确: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实际占有使用、用于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其排除执行的请求应予支持,居住权益优先于抵押权等财产性权利的强制执行。

法院据此驳回银行诉求,并解除查封。

这一裁判导向释放出清晰信号:在房地产风险上升背景下,司法将更加注重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与交易安全预期,防止已交付住房被融资链条“二次处置”导致家庭居住不稳。

同时,该规则也对市场主体提出更高要求:开发商必须严格履行交付与登记协同义务,金融机构需要把尽调前置、把风险识别做到登记之外,承包方与购房人亦需提高证据留存与权利完善意识。

对策——在“交付即监管、登记即约束、融资可追溯”上补齐制度与实践短板 一是推动交付与权利公示衔接更紧密。

对已交付房源,应加快办理产权登记,减少交易事实长期停留在合同与占有层面的状况。

对因企业原因拖延登记的行为,相关部门可通过信用约束、行政监管与专项整治等方式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是强化抵押业务的实地核验与合规审查。

金融机构除核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外,应将房屋占有使用状态、交付情况、入住情况纳入尽调要素,对“已交付仍抵押”的高风险情形设置更严格的审批门槛与贷后检查机制,避免风险在执行阶段集中转嫁给居住者。

三是完善资金用途与项目全流程监管。

针对开发贷款、项目融资等,应进一步提升资金封闭运行和用途穿透能力,减少开发商以存量或已交付房源违规融资的空间,降低“抵押—违约—执行—腾退”链条对民生的冲击。

四是强化当事人自我保护的证据与程序意识。

购房人或以工程款抵房者,应完整保存合同、付款或抵债凭证、交付与入住证明、催办登记记录等材料;一旦遭遇查封执行,可依法通过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等程序主张权利,争取及时救济。

前景——以裁判规则稳定预期,以治理升级减少同类纠纷 从更长周期看,房地产市场正在从“高杠杆扩张”转向“风险出清与高质量交付”。

在这一过程中,围绕交付、登记、抵押、执行的权利冲突仍可能出现。

司法裁判通过明确“消费者居住权益优先”的适用边界,有助于稳定居住预期、维护交易秩序,也将促使行业回归以交付和合规为核心的竞争逻辑。

未来,若监管、登记和金融风控进一步协同,已交付住房被抵押引发的执行争议有望显著减少。

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司法指引。

在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的当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司法理念日益重要。

只有通过法治手段确保各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才能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让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得到更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