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强国”不正当竞争案结了案

上海浦东法院把2019年上线的“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认定为知名标识,依法保护了它的权益。近期,一起涉及到国家层面学习平台的不正当竞争案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结了案。谢晓俊是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员,他负责审理此案。原告是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有限责任公司,他们掌握着“学习强国”的知识产权和维权权利。被告是一家科技公司,他们擅自把“学习强国”这个标识放在自己网站的首页上,用来推广他们自己的“融媒体VIP”付费服务。原告发现了这个问题,觉得被告这样做容易让公众误认为他们的服务和“学习强国”有联系,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所以原告就把被告告到了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被告把网站上的“学习强国”栏目改成了“政务图库”。因为这样的改动,原告撤回了要求停止侵权的请求,把索赔金额调整为41.8万余元。这个案子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原告有没有资格提起诉讼、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认定,“学习强国”既是原告登记的企业字号,也是一个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网站名称。作为字号权利人及知识产权被授权方,原告有权利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认定竞争关系方面,法院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要考虑他们提供的服务领域或经营模式是否相近或有交叉与重合。原告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被告主要从事图片素材销售和网络推广服务。虽然业务模式不同,但两者都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提供服务,都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领域。所以他们在互联网服务市场中确实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提出公益平台与商业平台必然没有竞争关系的抗辩理由被驳回。 在对被诉行为定性时,法院强调“学习强国”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建立起稳定、唯一的联系,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明知该名称知名度高的情况下还擅自使用它来突出自己的服务内容。这种行为主观上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会让公众混淆服务来源并误认为存在授权或合作关系。 至于赔偿金额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品牌市场价值、侵权主观故意、行为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41.8万余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谢晓俊法官指出这个案子解决了一些关键法律问题:比如突破形式化主体性质框限认定竞争关系时紧扣服务领域实质关联;还有就是公益属性不影响品牌权益和商业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主体都不能利用公益平台声誉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这个判决不仅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还给市场主体提了个醒: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在法律框架内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