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北京的李小滨律师关注到,采空区治理可能与刑事犯罪扯上关系,这可不是小事。有个企业被政府文件批准后,打算用“地表揭露法”来收拾这个烂摊子,结果干活干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更让人恼火的是,企业前期为了把隐患给消掉而挖了坑,现在居然被反过来指控为“非法采矿罪”。这企业可是严格按着批下来的方案干活的,他们心里想的纯粹是履行责任,干的就是正当的地质整治活儿。 至于那个被挖出来的矿渣啥的,那只是治理过程中顺带给顺带的事,压根不是他们想要的东西。采空区治理绝不是企业自己瞎胡闹的行为,而是得编科学的方案拿到政府批复才能动工的。这种事儿的合法性是写在政策法规里头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早就把采矿造成的地面塌陷列为典型的地质灾害了,还定了“谁惹祸谁收拾”的规矩。收拾采空区,其实就是落实矿山生态修复、保护大家安全的核心工作,绝对是件大好事。 企业动这个手必然得有个合法的由头:要么是政府直接请他们去干;要么是他们作为原来的采矿人,在矿关了或者生产的时候还得把这事儿接着干;要么就是他们把设计方案弄出来请专业机构看过,最后还拿到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这些部门的正式批准。 那家企业的开挖行为完全是照着政府同意的“地表揭露法”来的。这就说明,他们动作的出发点就是合法的批文许可,压根就不是为了偷偷摸摸地挖矿。 起诉的地方最容易混淆视听,那就是把形式差不多的挖土动作,硬说成是目的一样的非法采矿。这就好比把医生做手术时划开皮肤说成是故意伤人一样荒唐。 非法采矿罪的心眼坏在“为了赚钱”上,摆明了是知道没证或者违规还非要去挖矿产挣钱。而采空区治理的心眼就在“为了把隐患给铲平”,那些挖出来的残渣或者贫矿石只是顺带的产物。 非法采矿往往是躲着监管干的,也没什么正经设计和安全措施;而治理工程那是公开透明、随时有人盯着看的项目。非法采矿会把资源搞坏糟蹋了环境;治理工程反而是在消除风险、恢复土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要是想给搞正规治理的企业按非法采矿罪来办,在法律构成上根本说不通。办案机关得证明人家实施项目时心里就想着要偷矿获利才行。可所有的证据(批复文件、设计书、合同、监理报告、钱的流向)都齐刷刷地指向“灾害治理”这一目标。 把治理过程中一个前期的技术环节(揭露开挖)从一整套合法行为(申请批复设计开挖回填复绿)里给孤零零摘出来单独评判为“非法开采”,这是在断章取义。就好比把外科医生为了切除肿瘤而划开皮肤的动作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一样可笑。 非法采矿侵害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和环境;而采空区治理整体上对社会有益且受政策鼓励。 打这种官司专业门槛特别高,律师得既懂矿产法律、又懂行政流程、还得懂工程技术才行。我们正在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呢。这个案子结果怎么样不光关乎一家企业清不清白更关乎司法能不能有力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会一直盯着这案子直到它得到公正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