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和深圳这两座城市,围绕文创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迎来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随着像潮玩、盲盒这类新兴产品越来越受追捧,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到底该怎么划分产品设计到底是不是在抄,成了影响行业活力的大事。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件案子,给出了答案。北京有一家文化公司推出的“夜某城”盲盒卖得特别火。没过多久,他们发现深圳有个公司做的“朋某岛”系列产品跟他们长得很像,就告到了法院。 这次审判挺难的。虽然两边产品看着像,但细节上还是有点差别;加上这种商品设计复杂,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怎么算“主要部分”;再加上这行以前也没什么先例参考。为了把事情查清楚,一审法院做了一个创新尝试:他们在街上随机找了些消费者和经营者做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六成的人在不知道品牌的情况下,都觉得被诉产品和原告是一家的。这个数据后来成了认定市场混淆的关键依据。 到了二审的时候,法官们更是把法律逻辑捋顺了。他们说著作权法管的是设计的独创性表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防止别人蹭别人的好名声。尽管被告在细节上做了点改动,可整体的色调搭配、造型风格都跟原告很像,很容易让人搞混。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仿冒。 这个判决有很多好处。一方面它把法律保护分得很细:既不让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太宽,又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管那些想“搭便车”的人。另一方面,它通过实地调研、用市场数据说话,让判决更有说服力。现在我国文创产业正从卖得多向卖得好转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到大家愿不愿意搞创新。 这个案子定了一个标准:仿冒不一定得一模一样才能算侵权。这对那些喜欢抄别人的企业是个警告,逼着大家往原创和品牌建设上转。 以后数字技术和跨界融合会更厉害,文创产品形态会更多样化。司法机关得跟上步伐,多积累规则经验;企业也得增强意识,把从创作到卖货的每个环节都保护好。只有大家一起努力营造公平的环境,“真正有价值的创意”才能在市场上大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