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新政 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或十年以上长期使用权

问题:科技成果“转不动”“转不快”仍是制约部分地区创新效能释放的突出矛盾。近年来,江西科技投入和创新平台建设不断加力,但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的过程中,一些科研单位仍存在权属界定不清、收益分配预期不稳、国有资产管理约束较强、考核评价“重论文轻转化”等情况;企业端则面临中试放大、资金接续、风险分担等现实难题,导致部分应用技术成果在形成知识产权后未能及时进入市场,影响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衔接效率。 原因:从深层看,成果转化牵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企业和资本等多方主体,既要守住国有资产管理和廉洁合规底线,也要让创新主体愿意转、敢于转、能转好。过去一些环节制度边界不够清晰:一上,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和长期使用权安排不足,科研人员对转化收益与决策权预期偏弱;另一方面,职务成果作价入股后的国有股权处置、绩效工资总量约束、领导干部参与转化的合规规则等问题,容易带来“不敢转、不会转、转不好”的顾虑。同时,成果转化资金来源仍以财政项目支持为主,与市场化投融资机制衔接不畅,影响成果跨越“死亡之谷”。 影响:此次江西出台政策,突出“赋权+松绑+激励+合规+市场化”导向,旨在从制度层面疏通堵点。一是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允许科研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并鼓励通过“赋予所有权+转让+约定收益”等方式,将单位留存的所有权份额继续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增强转化自主权和收益预期。二是减少单位顾虑。提出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明确职务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处置可由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单位自行审批,并不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便于科研事业单位按市场规律推进转化。三是调整评价导向。推动分类评价与职称评审更看重转化绩效,将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重要业绩条件并逐步加大权重;同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核定总量限制且不作为下一年度基数,强化对转化贡献的即时激励。四是明确领导人员参与边界。对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的激励方式作出差异化安排,既支持其依法依规获得相应回报,也强调不得利用职权侵占收益、不得为所持股份企业谋取不当利益,并要求在个人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中说明情况,做到激励与约束并重。五是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支持高校院所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等开展成果托管运营;无有关企业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注册成立,也可委托市场化服务机构持有或管理转化形成的股权,补齐专业化运营短板。 对策:围绕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江西还提出多项面向企业和资本的制度安排。其一,探索“拨投结合”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地区和园区将相关资金交由专业管理机构运作,前期以科技项目形式支持,待项目实现市场化融资或进入稳定阶段后,将投入资金转化为股权并实施市场化管理,推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成果产业化成功率。其二,推行职务成果限时转化与公开挂牌。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应用技术类成果,提出自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未转化的,应在省级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等平台公开挂牌,推动治理成果“沉睡”问题,促进供需对接。其三,推广“先使用后付费”。鼓励科研事业单位以许可方式先让中小微企业使用成果、后支付费用,降低企业早期试用门槛,并引导融资担保和保险机构参与风险分担,提升中小企业承接成果的能力与意愿。 前景:从全国科技体制改革进程看,促进成果转化的关键在于把“人”的动力、“钱”的接续、“规”的边界、“市”的机制统筹起来。江西此次政策将赋权改革、资产管理、评价激励、领导合规、企业化运营与资本机制一体推进,体现出以制度供给提升转化效率的系统思路。下一步政策落地见效,关键在执行细则与配套能力建设:一要形成可操作的赋权清单、定价与收益分配规则,降低单位与科研人员的沟通成本;二要加强技术经理人、知识产权运营、中试验证平台等专业服务供给,提高成果识别、评估、撮合和产业化能力;三要推进“拨投结合”试点的风险隔离与治理结构建设,确保市场化运作、专业化决策;四要完善平台公开挂牌与“先使用后付费”的合同范式、信用约束以及保险担保产品设计,增强可复制、可推广性。随着政策持续推进,江西有望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低碳等重点产业领域加快形成“科研—转化—产业—再创新”的良性循环,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科技成果转化是检验创新体系效能的重要标尺。江西此次以制度创新疏通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堵点,既为中部地区提升创新能级提供支点,也为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供了可操作的路径。当更多“纸上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一动力”才能更好驱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向前。(全文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