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微信截屏引发“保密”争议,索赔能否成立成焦点。 据了解,某网络系统软件与系统集成企业(下称A公司)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将“公司高层的政策动向”等列为核心保密内容,并对泄露后的赔偿作出约定。此后,A公司与合作方(下称B公司)因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B公司经公证固定微信聊天记录:A公司员工将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就项目质量、结算扣量等事项的对话截屏,转发给B公司负责人。A公司据此认为员工对外泄露保密信息,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案件焦点在于:聊天截屏是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能否据此追究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对企业具有现实警示。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信息的重要工具,但能否获得商业秘密层面的司法保护,仍取决于信息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企业不应仅依赖合同条款的宽泛表述,而应在日常经营中落实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要求,通过制度、流程与技术手段形成可被证明的多层次保护。只有这样,企业在面对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