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女性平等就业与生育权益的讨论持续升温。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一档普法视频栏目上线首期节目,邀请三位法官就公众关切的三类典型场景进行释法:招聘环节"只招男性"及追问婚育是否合规、孕期遭遇降薪调岗解聘如何维权、全职家务劳动者离婚时能否获得补偿。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与管理中设置隐性门槛,将性别、婚育状况与岗位能力不当绑定;有企业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采取降薪、调岗、解除合同等做法;在家庭领域,家务劳动长期被视为"无形付出",其价值衡量与补偿问题引发关注。这些现象既关乎劳动者切身权益,也影响劳动力市场公平与家庭治理结构。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民法典为核心的保护体系。现实偏差的出现,既源于部分用人单位合规意识不足、将用工成本外部化,也与劳动者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对规则理解不清有关;同时,家庭分工的传统惯性使得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在个案中更易被忽视。 这些问题带来的影响深远。招聘歧视与同工不同酬削弱机会公平,易引发人才流失与劳动关系紧张;对孕期女职工的违法降薪解聘,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也冲击生育友好型就业环境,影响女性职业连续性;家务劳动价值被低估,则可能加剧家庭内部负担失衡,弱化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公共性劳动的合理激励。 法官在节目中明确指出,招聘中限定"只招男性"、反复追问婚育计划、以婚育为由降低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均违背平等就业原则。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在相同岗位、付出等量劳动并取得相同业绩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同等标准报酬。对涉及婚育信息的强制性询问,劳动者可明确拒绝,并注意留存沟通记录、招聘信息等证据。 针对孕期被降薪、调岗或解聘,法官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依法顺延至哺乳期届满。若发生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请求赔偿。维权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链,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调岗降薪通知、解除通知及沟通记录等。 对于"无收入但承担家务劳动"的离婚补偿问题,法官指出,家务劳动对家庭运行具有现实价值与法律意义。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个规定说明了对家庭内部无形劳动的制度性认可,有利于推动家庭责任更均衡分配。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完善与公众法治意识提升,社会对招聘公平、同工同酬和生育友好用工的监督将更趋常态化。下一步需要多方协同:用人单位加强合规管理与岗位评价体系建设,减少"性别—成本"的简单化逻辑;劳动者增强证据意识与依法维权能力;主管部门加大普法与执法力度,推动形成"不敢歧视、不能歧视、不愿歧视"的治理环境。同时,家务劳动补偿规则的更适用与细化,也将为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家庭关系提供法治支撑。
妇女权益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通过该创新平台——法律的温度得以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得以有效传播。当越来越多的妇女了解自身的法律权益,当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明确法律底线,妇女权益保护制度的落实就会更加有力。这既是对妇女群体的尊重,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