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燃放失管酿火灾致餐饮店受损停业,法院判三名监护人赔偿5.1万元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声声辞旧岁,本该是阖家团圆的时刻。然而,一场突发火灾打破了节日的热闹,也再次提醒人们重视未成年人监护和消防安全管理。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火灾赔偿纠纷案,引发关注。事件发生在2025年2月10日下午。海宁市斜桥镇一家饭店突然起火,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火情被扑灭时,饭店已遭受严重损毁。后方堆放的纸板、电瓶车等物品被烧毁,附近停放的汽车也受到波及。根据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位于饭店一楼店铺后方雨棚下,起火原因系外来火源引燃周边可燃物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监控录像还原了事发经过。当日下午1点左右,三名男童在饭店北侧马路及后门空地玩耍,其中一人从口袋里拿出小鞭炮,几人轮流点燃燃放。他们将鞭炮踢向路面,甚至踢入汽车底盘下方。不久,附近出现白色烟雾,随后变为黑烟,火势很快蔓延。 火灾对饭店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也带来停业影响。2025年5月,饭店经营者将三名男童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庭审理中,双方围绕责任承担展开争议。被告方提出,火灾原因并不明确,饭店自身存在“飞线充电”、堆放纸板和油箱等安全隐患;且原告以水冲方式扑救油箱起火点不当,对损失扩大有影响,应减轻被告方责任。原告则认为,监控画面与起火时间高度吻合,足以证明燃放鞭炮是直接诱因,监护人未尽看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宁法院经审理,结合监控视频、公安询问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结果认定:三名男童在起火点附近燃放鞭炮,燃放时间与起火时间基本一致;火灾原因亦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据此确认,男童燃放鞭炮的行为与火灾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在火灾初期对带有油箱的起火点采取水冲灭火方式确有不当,对火势扩大负有一定责任。经核算,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及停业损失合计6万元。 据此,法院酌情判定三名男童的监护人共同承担8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5%的责任,最终判决三名法定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1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三名男童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成年人看护的情况下于存在明显火灾风险的环境中进行危险燃放并引发火灾。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监管、教育职责,依法应对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对危险行为的判断力和自控力相对不足,遇到突发情况也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处置,因此监护责任尤为关键。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义务,既要在日常教育中强化安全与规则意识,也应在春节等重点时段加强行为管理,对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进行看管和指导,减少风险。 本案也提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不能松懈。商户、居民应及时清理房前屋后、楼道阳台等区域的可燃杂物,规范用电用线,杜绝“飞线充电”,配备必要消防器材,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共同降低火灾风险。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起民事赔偿纠纷,实质上再次敲响了安全警钟。节日期间在延续民俗的同时防范安全隐患,需要家庭、社会等多方共同发力。法院判决既依法维护了受害者权益,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并清晰传递出信息:监护责任不能缺位,消防安全需要人人守护。类似案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并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