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接着说说南京江宁区法院那边的案子。有个叫王某的人,他当时在A公司做外贸经理,离职之前偷偷把公司的招牌包装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头像、名字、主页全都是A公司的样儿,还一直在发A公司产品的推介。后来他辞职不干了,连带着这个账号也没给A公司交接清楚。后来他去给生产竞品的B公司帮忙推销产品,双方约定事成之后按比例分钱。 这时候的王某心思就活络了,他把那个账号的头像和背景图都换成了B公司的,发布了不少B公司的产品视频。不过他做了个小动作,就是没把之前那些关于A公司产品的视频和主页介绍给删掉。这下就出乱子了,A公司把他和B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原告A公司觉得这俩公司涉嫌搞不正当竞争,想让他们赔10万块钱。法院一审下来,认定王某的行为确实利用了A公司的信誉和影响力。法院说了,王某的做法很容易让人误以为还是在做A公司的业务,或者觉得两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这就相当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抢了生意,损害了市场秩序。 至于B公司这边呢?法院觉得他俩就是口头协议的那种中介关系。现有证据证明不了B公司是跟王某一起串通起来搞的不正当竞争。再说B公司那边也没明知道王某这么干还默许或者不管不问的情况。所以最后A公司对B公司的索赔诉求没被法院支持。 最后法院综合看了看王某行为的严重性、他的心眼坏不坏、还有视频被点了多少次等情况后,让他赔偿20000元给A公司。法官也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头的规定:不能乱搞这种让人迷糊的混淆行为。你觉得账号是你自己的就没事儿?要是上面全是公司的东西,离职时带走的可不仅仅是个账号,那可是公司好不容易积累的商业资源啊。大家以后遇到这种事可得长个记性,离职后也要讲规矩、守法律。别想着耍小聪明占点小便宜,最后搞得自己惹了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