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不少小微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面临破产困境。
如何既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给予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重生机会,成为摆在司法部门面前的现实课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的一个创新实践,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问题的出现源于一个典型案例。
一家专注医疗领域计算机技术服务的小微企业,虽然拥有多项专利,是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因运营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而被迫申请破产。
经查,该公司资产总额仅391万余元,而负债总额高达4604万余元,资不抵债的局面十分严峻。
如果按照传统清算程序处理,债权人将面临严重损失,企业多年积累的技术、人才和市场优势也将付诸东流。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赵钟在仔细研判案卷后认识到,这家企业具备重整价值。
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创始人和团队具有强烈的自救意愿。
经过与债务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次沟通,法院决定将程序由清算转为重整。
然而,新的难题随之而来。
小微企业重整面临两大困境:一是资产规模小,难以吸引外部投资人进入;二是企业重整的"绝对优先原则"规定,若债权人未获全额清偿,股东则不能享有任何权益。
这两个因素往往导致小微企业重整计划难以通过,陷入僵局。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圳破产法庭进行了大胆突破。
法官建议借鉴类别股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创始股东继续参与企业经营,但对其股权利益给予必要限制。
这一想法得到了各方支持。
最终,法院决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是:普通债权人可以选择债转股或现金清偿两种方式。
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其债权按照统一比例转为公司股权,同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和优先退出权;创始股东则保持经营决策所需的股权比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这样既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保留了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形成了多方利益的平衡。
从裁定重整到批准通过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整个过程仅用2个月时间。
这种高效率背后,是深圳在全国范围内创新的破产快审模式。
通过集约指定管理人、预表决方案、同步开展财产查询与资产变价等程序简并方式,深圳的破产办理成本下降超过30%,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5个月。
这一创新实践的成效已初步显现。
据统计,深圳快速出清了900多家僵尸企业,帮助100多家中小微企业快速摆脱债务困境、继续经营,有效促进了生产要素的高效释放。
对于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而言,这条新路为它们点亮了一盏突围的灯。
在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上,如何平衡债务清理与企业拯救、债权人保护与创新发展,始终是破产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
深圳法院的探索证明,通过精准识别企业核心价值、创新权益调整机制、优化司法程序供给,完全能够实现多方利益共赢。
这一改革实践不仅彰显我国司法系统的创新智慧,更折射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深层变革,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注入了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