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作带回家算不算加班?

把工作带回家算不算是加班?2018年8月11日,三河市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拿案卷回家,次日清晨在自家卫生间倒地猝死。廊坊市人社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雷新宇的妻子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案卷散落和判决草稿未完成证明他仍在加班,否定工伤认定属于机械理解。二审维持原判,责令人社局重新做出决定。几乎同一时期,海南海口琼山中学的数学老师冯芳弟因为连夜批改试卷而在家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家属申请工伤死亡认定却被拒,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人社部门坚称冯芳弟延时劳动不在学校、非学校安排。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裁定中明确,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期间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海南省、市两级人社部门驳回了家属的申请。 最高法院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有11种情况即使发生在“三工”范围内也不予认定。其中包括非因工作原因受伤、非履行职责遭暴力伤害、因工外出从事个人活动受伤等。同时还规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全责事故”、48小时后死亡等情况也不能认定工伤。 如果职工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未送医或回家后死亡,不能视同工伤。先请假回家再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不在保护范围内。如果没有获得见义勇为表彰的单纯做好事行为也不能视同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导致的伤亡一律不认定工伤,而不是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则不受影响。自残或自杀留下伤害痕迹的情形同样不被认定为工伤。 除了这些情况外,人社部还特别规定了只有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普通企业员工感染不属工伤范畴。这个规定从2020年2月21日开始明确并延续至今。 这些案件反复提醒我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工伤认定的硬杠杆,“48小时抢救期”是视同工伤的生命线。在家加班、利用个人时间完成单位任务同样受法律保护。只要是为了单位利益、在职责延续的时间段内倒下,法律应该给予保护,而不是让家人独自承担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