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一致行动人减持触及披露“红线” 湖北证监局对黄冈永安药业出具警示函

记者从湖北证监局获悉,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因在股份减持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违规行为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2025年7月25日,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63.23万股。

同年9月4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减持41万股。

减持实施前,永安药业与实际控制人陈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399.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108%。

完成上述减持后,双方合计持股降至7358.72万股,持股比例下降至24.9717%。

正是在这一减持过程中,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浮出水面。

监管部门查明,当公司减持股份比例触及5%整数倍这一关键节点时,黄冈永安药业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依法停止买卖公司股份。

相反,该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8.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83%,涉及违规金额达158.61万元。

这一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该条款明确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都应当再次履行相应义务。

从违规性质来看,这一行为反映出部分市场主体在股份减持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或是存在侥幸心理,试图在监管规则的边缘进行操作。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持股比例的重大变化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任何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扰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查实的违规事实,湖北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这一违规记录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该公司未来的市场活动产生持续影响。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多次强调要压实市场主体责任,维护市场"三公"原则。

此次对永安药业的处罚再次表明,监管部门对任何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行为均保持零容忍态度,无论违规主体性质如何、涉及金额大小,都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从市场建设角度观察,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大股东的每一次股权变动,都应当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市场和投资者的监督。

只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规则,才能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永安药业此次违规事件再次凸显了上市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唯有恪守规则、强化内控,方能赢得市场长期信任。

监管的“警示函”不仅是惩戒,更是对行业健康发展的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