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投保人李先生因遭遇保险销售误导,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需年满105周岁才能支取本金的终身寿险产品,最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据了解,李先生此前曾通过北京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购买理财型保险产品,均为短期可支取类型,双方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2024年6月30日,该业务员向李先生推荐一款名为"长寿保险产品计划"的大额保险,声称该产品同样具备灵活支取功能。在业务员的催促下,李先生当日即缴纳首期保费200万元,后续又陆续投入资金,累计缴费超过2000万元。 然而,由于家中接连发生变故,李先生在处理丧事期间身心俱疲,健康状况急剧下降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当他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时,才发现这份产品的真实面目:合同明确约定,1000万元本金需等到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时方可领取,五年后仅能按年度领取少量分红,与业务员此前承诺的"短期理财、五年支取"完全不符; 李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合同,但均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上坚持认为,合同条款已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投保人签字即表示认可全部内容,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协商陷入僵局后,李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密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法院查明,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明确知晓李先生的投保需求为短期理财产品,且要求五年内可支取本金,但业务员故意隐瞒了产品的核心条款,未如实告知本金支取需等到105周岁的关键信息,导致李先生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投保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行为已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法院经审查认定,李先生自发现受欺诈之日起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撤销权行使期限。 最终,密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判令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险费2000010元。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暴露出保险行业销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分保险从业人员为追求业绩和佣金,采取夸大宣传、隐瞒重要条款等不当手段诱导消费者投保,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特别是针对中老年群体销售复杂金融产品时,更应当履行充分的说明义务,确保消费者真正理解产品性质和风险。 监管部门近年来持续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规范管理,多次发布风险提示,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但从实践来看,违规销售现象仍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需更加强。
这起案件既揭示了保险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也展现了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市场,"卖者尽责"应当成为行业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