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假离婚”叠加不当过户,婚姻与财产风险同步放大 法院查明,汪女士与钱先生于2019年9月登记结婚;钱先生婚前购买A房屋,2021年1月将该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2024年5月,汪女士从同事处获悉,若通过虚构婚姻关系,可能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多利益,事成后可获10万元酬谢。两人商议先“假离婚”,再由钱先生与他人结婚,待事成后复婚。为降低风险,汪女士要求将A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钱先生照办,并共同申请离婚。后因计划取消,双方未完成离婚登记,A房屋产权也未恢复。 2025年3月,汪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钱先生同意离婚及平分B房屋(扣除贷款),但主张A房屋也应分割,因其婚前出资较多。汪女士则以A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拒绝分割。 原因——利益诱导与法律认知偏差交织 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A房屋两次变更登记的性质。法院认为,2021年变更为夫妻共有是合法自愿行为;而2024年过户至汪女士名下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钱先生真实意愿,因此无效。 案件成因有三:一是对拆迁政策的误读与投机心理。补偿分配通常与户籍、产权等因素对应的,“假离婚”等操作易触碰法律底线。二是对婚姻财产规则理解片面。房产登记并非绝对权利依据,过户原因、真实意图等均影响法院认定。三是家庭缺乏风险评估。以短期利益推动身份变动,易导致信任破裂和长期纠纷。 影响——侵蚀家庭稳定,扰乱社会秩序 此类操作风险重重:其一,“假离婚”可能演变为真离婚;其二,财产过户涉及税费等问题,处置不当易引发纠纷;其三,违背诚信原则,影响公共资源分配公平性。 对策——司法以真实意思与公序良俗为准绳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B房屋扣除贷款后平分,归钱先生所有;A房屋归汪女士所有,但其需支付钱先生一半补偿款。两项补偿折抵后,汪女士需支付40936.32元。判决已生效。 该案表明:房产更名需审查真实意图;以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安排不受法律保护。 前景——制度完善与普法联合推进 治理此类现象需多措并举:一是加强补偿政策透明度;二是强化风险提示与诚信约束;三是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四是家庭应增强法律意识,重大财产处置需谨慎。
婚姻是严肃的法律关系,不可为利益随意操弄。本案警示人们,“假离婚”谋利不仅违法背德,还可能付出婚姻破裂、财产损失的代价。维护家庭和谐需树立正确观念,依法理性处理事务,共建诚信守法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