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开的车在某条高速公路桥下停着,他下车后发现车子溜车了,想赶快跑回驾驶室去把车控制住。可这车子溜得太快,没等他完全钻进去,就带着他撞向了桥下的柱子。柱子把车门顶变形,车门又反过来挤住刘某,最后他就没挺过来。 这起事儿挺惨的,刘某家里人就去找保险公司要钱,毕竟那车还在保险期内呢。保险公司那边可不认账,他们觉得刘某既是开车的又是被保的人,压根就不是交强险里的第三者,何况车上还没买座位险。 武陟县法院开庭审了这事儿,最后没判保险公司赔钱。法官把话说得很清楚:刘是在下车去控制车的时候出事的,虽然人在车外头,但他还是这台车的“掌舵人”,得把全部责任担起来。 这么判下来大家都心服口服。法官也顺便提了个醒:以后停车的时候别忘了拉手刹挂挡这招双保险;要是遇到溜车这档子事,千万别拿身体硬挡着车头,得赶紧想别的办法保命。 法律条文那边也说了不少理儿:交强险的钱就像个大红包,专门发给车外头那些没招谁没惹谁的倒霉蛋;车主或者司机要是自己把自己撞坏了,这钱保险公司是不会给的。这次刘某算是两头受了罪——既是肇事者又是受害人——要是真让保险公司赔了,那就变成自己给自己发钱了,这肯定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