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法院创新调解机制 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德惠市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的精心调解下,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5年6月30日,马某驾驶电动车与邰某驾驶的翻斗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代某(车主)受伤。经调查,公安机关对马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代某因医疗费等损失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兆义发现该案存在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案情虽不复杂但矛盾较深;二是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三是简单判决可能无法彻底化解纠纷。考虑到代某尚在康复阶段,频繁诉讼可能影响其身体恢复,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采取"三步走"策略:首先耐心倾听双方诉求,让当事人充分表达;其次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引导换位思考;最后通过多轮沟通缩小分歧。这种调解方式既尊重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又确保了调解工作的规范性。 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马某赔偿代某8600元并当场履行。更难得的是,马某主动向代某道歉,双方握手言和。此结果不仅解决了经济赔偿问题,更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 德惠法院城区法庭坚持将"枫桥经验"融入审判实践,2025年以来已成功调解各类纠纷120余件,调解成功率超过75%。该院通过建立"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多元化解。 法律专家指出,此类案件的成功调解具有多重意义:一上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反映了司法温度。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元化的背景下,这种柔性解纷方式更显珍贵。

调解协议的意义不仅在于确定赔偿金额,更在于将矛盾引向法治轨道,为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基层治理的成效,往往体现在这些"小案"的实质解决中。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既是司法为民的体现,也是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务实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