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还有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文,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得专款专用,尤其是那些专门存放在监管账户里的钱。广东高院和江门中院在审理广东某公司、江门某公司等民事执行复议案时,遇到了这样一个难题:承包人在拿到工程款优先权后,能不能直接去动那些预售专用账户里的钱?裁判结果显示,答案是否定的。承包人虽然在建筑物上还保留着工程款的优先权,但要想行使这项权利,前提是得先把购房人的权益保住,不能直接把这权利转移到销售款头上。 具体到法律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说得很明白,承包人要么跟发包人商量把房子折价处理,要么找法院帮忙拍卖。这些条款只讲了工程本身折价或者拍卖的钱怎么用,压根没提能不能拿销售款来抵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说了,消费者要是交了一大笔房款,承包人就没法拿着工程优先权去跟买房人争了。 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的那份通知里,都特意强调了预售款必须拿去盖楼。法院可以把账户给冻住,可不能随便扣划。至于某甲公司拿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33号案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复158号案说事,因为核心问题跟本案不一样,根本没法拿那两个案子来参照。 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说承包人能直接去动预售专用账户里的钱,那么不管是江门中院还是广东高院,最后都认定这项优先权没法及于这些款项。某甲公司的复议请求没有道理也没有依据,江门中院的裁定说得很清楚也用得准,当然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