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三亚市一所民办中学因开除一名教师引发关注;据了解,该教师于2025年7月入职,聘用合同为期三年。在职期间,其于9月至10月报名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试,未事先获得学校同意。校方在发现其考试成绩信息后,依据《教职工管理规定》认定其违规,作出开除处理。事件焦点在于,学校与教师对劳动合同对应的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员介绍,涉事学校的聘用合同中写明,教师在合同期内未经单位允许不得报考其他单位。校方表示,该规定主要出于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较高的现实考虑,便于人事管理,并维护教学秩序。 随之而来的争议在于,此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教师作为劳动者,享有寻求职业发展机会的权利;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也需要通过制度安排保障正常教学运行。两者如何平衡,有待通过法律程序更明确。 目前,被开除教师已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三亚市教育局在2月25日发布情况通报称,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依法依规督促涉事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教育行政部门已介入,并将通过监督指导推动问题解决。 教育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若劳动部门最终认定校方规定不合理,将督促学校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在强调规范管理的同时兼顾公平与合理性。相关表态也显示,此次仲裁结果或将推动民办学校健全用工与管理规则。 从更大范围看,该事件折射出民办学校人事管理中的共性难题。为稳定教师队伍,一些学校在聘用合同中设置较严格的限制性条款,但这些条款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定、是否对劳动者权益构成不当限制,仍需在具体案件中接受检验。
教育治理需要规则,也应尊重权利。对个案依法裁决,既回应社会关切,也有助于划清制度边界。推动民办学校依法用工、依法治校,在维护教学秩序与保障教师权益之间寻求更稳妥的平衡,才能让管理更有分寸、保障更有力度、发展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