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依法查处一起企业违法排污案件;案件依托规范的执法程序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办理,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线索来自群众举报。今年9月16日,大亚湾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涉事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通过隐蔽方式逃避监管。经调查确认,企业私设PVC管道,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排入厂房卫生间下水道,并随之流入外部环境,属于典型“暗管排污”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的法律规定。面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企业负责人承认违法事实。大亚湾分局随即立案处理,向企业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为后续整改和规范管理提供依据。案件办理期间,执法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等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向企业说明对应政策和责任要求。企业表示愿意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执法部门采纳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意见,结合调查情况核定赔偿金额。经评估,该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8407.4元。日前,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企业承诺30日内缴清赔偿款并落实整改。案件表明,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沟通协商与程序化办理,能够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该案也折射出环保执法的变化:群众监督对发现问题的作用更加突出;同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将执法从单一处罚延伸为“处罚+赔偿”的治理方式,更有利于修复损害、强化震慑,并促使企业形成守法经营的预期。
该案的办理说明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具体落实;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只有以法治约束与企业自律形成合力,才能更好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案件后续整改效果,也将成为检验当地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