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预付费服务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宣判。案件的焦点是:经营者停业后,消费者未享受的"赠送服务期"是否应当退费。 2023年10月,消费者罗某与某马术俱乐部签订一年期会员协议。销售人员口头承诺额外赠送四个月服务期,但书面合同只写了两个月。之后俱乐部频繁更换教练,2024年11月突然停业。多次协调无果后,罗某将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法院审理发现,这类案件反映出预付费消费领域的三个普遍问题:经营者用"口头优惠"规避书面责任;服务标准随意变更缺乏约束;闭店后缺少善后机制。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496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承诺应视为合同内容。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首次明确了"赠送服务期"的法律属性。法院认为,商家承诺的增值服务本质上是营销手段,已成为合同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判决对健身、教育等预付费行业有重要提示——所谓"赠送"实质是商业优惠,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专家认为,该判决说明了三个重要价值导向: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原则;强化经营者的诚信义务;完善预付费消费的退出机制标准。据统计,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预付式消费投诉超过12万件,同比上升23%,这类案件的示范效应尤为重要。
"赠送"看似营销手段,实则寄托着消费者对交易结果的合理期待;把承诺写清楚、把服务做扎实、把变更讲明白,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也是对企业自身风险的管理。以规则明确边界、以诚信稳定预期,预付费消费才能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