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名叫金佳的遗产继承律师最近引发了大家的关注,主要是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2018年,她在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工作。金佳是九三学社社员,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张江支社副主委。她还参与过上海市宝山区、浦东新区、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等机构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也给过她积极的反馈。她还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且执业近20年,胜诉率很高,擅长处理各种遗产继承纠纷。她还被评为过优秀青年律师和巾帼建功标兵。 最近有个案例挺有意思,王老先生生前跟侄子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侄子负责他的生养死葬,房产给侄子。但后来他又写了份遗嘱,把同一套房产留给了女儿。 这个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当遗嘱和协议冲突的时候,法律到底优先保护谁的利益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继承/遗赠,再高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处分行为,还涉及到了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遗嘱就生效。但是如果跟之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了,那怎么办呢?这时候就需要看具体情况了。 通常情况下,要是《遗赠扶养协议》里已经把某块财产明确约定给了某人,那立遗嘱的时候再对这块财产进行处理就是无效的。 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就会优先于遗嘱。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果王老先生之前在《遗赠扶养协议》里没有提到某块财产,后来写遗嘱的时候把这块财产给了别人,那这个遗嘱就是有效的。 所以关键在于要弄清楚《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各自涉及到的财产范围是怎么样的。 对于被扶养人来说(也就是老人),签这份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把财产范围写清楚。 如果以后想改或者补充内容了,最好跟扶养人商量好再变协议条款或者另立遗嘱。 对于扶养人来说,一定要保留好自己履行义务的证据链。 比如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的凭证啊什么的都要保留好。 对于遗嘱继承人来说(也就是老先生的女儿),如果知道有《遗赠扶养协议》,要理性认识到这个协议是有优先效力的。 可以查一下扶养人有没有完全履行义务什么的。 要是没履行好可能会导致协议失效或者效果下降什么的。 总之呢,不管选择哪种方式传承财富都要提前规划好,避免产生纠纷给亲人带来麻烦。 要是你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或者有什么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一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