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照样得赔钱修车!

这年头在收费停车场停个车,早上起来一看右前叶被划了一条深痕,监控坏了、也没行车记录仪,连目击证人都没有,看着维修单是不是只能认栽?大家可能都遇到过这种哑巴吃黄连的情况。不过这次有了个先例,只要停车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照样得赔钱修车!这事儿发生在董某身上,法院直接判了物业全责。故事是这么回事:董某去收费停车场把车停好,交了费后进去待了半个钟头出来,结果发现右前部被撞得凹进去一块,漆都掉了。他报警后找交警看了监控,好家伙!那个地方的摄像头居然坏了,根本没法查到是谁干的。董某没办法,就把管停车场的保安公司告上了法庭。 双方在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董某说我交了停车费就是跟物业签了短期合同,人家得保证车安全,现在车坏了物业就得赔!保安公司倒是理直气壮:我们只收钱不管看车。车子是被别人剐蹭的,应该找那个侵权人赔钱;我们最多也就是负点补充责任。不过法官怎么看?法官认定保安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方,有巡视检查和及时救助的法定义务。董某拿出了入场时的监控照片和车损照片,还附上了报警记录,这证据链妥妥的证明了损害是在停车场发生的。现场连巡视记录都没有,指挥记录也没有,连第一时间发现并固定证据的痕迹都看不到。物业这就是没尽到最低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法院最后直接判决保安公司全赔,把修车费和误工费都赔给董某。 关键点就在这里:物业不能拿那张写着“本场地不负看管义务”的免责告示就想脱身。很多人觉得贴个告示就能万事大吉,其实那就是格式条款,法律根本不认。《民法典》里说得清清楚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果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别人受损就要担责。说白了只要车主能证明自己是在停车场里受损的,物业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那就必须赔钱——跟有没有贴告示没啥关系。 给车主支个招:想赢官司得三步走:第一拍照录像,进场时拍一下地桩、车牌还有岗亭的位置;发现车受损立马多角度拍好照片,记下时间、天气还有地面有没有油迹这些细节。第二赶紧报警让交警出个《事故证明》,说明监控坏了查不到人是谁。第三给物业发书面催告信寄过去要求他们提供监控和巡逻记录,如果他们拿不出来这就是他们失职的铁证。做好这三点去起诉胜率就大大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