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不能以协商未达一致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指出,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的刘女士拆迁补偿案表明,行政机关不能以协商未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履行补偿职责。刘女士的房屋早在2016年7月被纳入征收范围,可直到2022年3月她才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自己属于被征收人。区政府收到安置补偿申请后拒不回应,导致纠纷产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刘女士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就有义务给当事人公平补偿。本案中,签约期早在2016年8月就已过期,政府再以未达成协议为由拒绝履行是不合理的。 王兰律师代理此案时指出,法律规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应由政府直接作出补偿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不能无限期拖延责任。对于案涉无证房屋的问题,法院要求区政府必须依据测量报告和鉴定结论给出具体处理意见。不能简单套用政策就了事。这一判决重申了政府在补偿方面的主动作为义务。 2016年7月X日,区人民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尽管刘女士已在该地区拥有房屋多年,但她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直到2021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确认自己的被征收人身份后,她才采取行动。2022年3月她给区政府寄去书面申请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求助于圣运律师团队并向法院起诉。 对于区政府关于“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说法,王兰律师进行了反驳。她强调不能混淆协商与决定两种不同的程序。2016年8月X日签约期结束时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此时就应由区政府直接作出补偿决定。行政机关不能以“要求高”为借口拖延履行职责。 此外法院还指出无证房屋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零补偿或随意补偿。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并精准适用政策才能公平处理。即便按无证房屋标准处理,结果也必须符合公平原则。法院要求区政府结合各项证据依法认定处理方案。 圣运律师认为征收补偿是行政机关的必答题而非可选项。政府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公平补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对于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补偿办法当事人有权要求说明计算依据和事实基础。 面对长期拖延被征收人不应消极等待而是要主动行使权利打破僵局通过法律程序推动问题解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力地重申了这一点。它宣告只要作出了征收决定提供公平补偿就是政府随之而来的法定责任这一责任不会因协商困难或房屋产权瑕疵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