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民办高校举办者身份与办学投入资产权益是否可作为遗产分割,西安翻译学院近年来发生争议并引发社会关注。
近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对“伪造公证书是否影响举办者变更”“办学投入权益能否作为遗产分割”等核心问题作出裁判要旨,厘清了民事继承与民办教育治理之间的边界。
问题:一份“公证书”引发的权属争议与诉讼焦点 西安翻译学院由民办教育家丁祖诒创办。
丁祖诒于2012年去世后,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由其女儿丁晶担任董事长、举办者,并据称履行了报批程序。
此后,丁梦等人称在校方档案中发现一份编号为“(2012)西雁证民字1765号”的公证书,内容涉及丁祖诒生前投入办学资金及继承安排,并将其视为丁晶成为举办者的重要依据。
相关公证机构随后出具说明称未出具该公证书,涉文件真实性由此受到质疑。
2024年,丁梦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丁祖诒在学校投入办学资金约2024万余元对应权益进行分割,并在审理中进一步表述,其所主张权益包括“合理回报”以及“成为举办者的可能”。
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出现撤诉申请等程序性争议。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原因:法律属性不同,继承主张与行政许可程序存在边界 从裁判逻辑看,争议的形成主要源于两类权利属性被混同:一是举办者身份与举办者变更程序,二是投入办学资金形成的资产权益归属。
其一,举办者变更在民办教育法律框架中具有明确的程序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举办者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该过程强调程序合规与行政审批,具有行政许可特征,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继承中的“身份继承”或“资格继承”。
其二,办学投入是否形成可分割的遗产,需要区分“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
民办学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学校资产通常归属于学校法人,用于办学活动。
若章程明确“不要求合理回报”,且长期无合理回报分配事实,则以“合理回报”名义主张可分割财产权益,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可兑现、可分割的债权或收益请求权。
判决指出,结合学校章程及相关文件材料,丁祖诒生前并未主张合理回报,相关投入更符合学校法人财产的性质。
此外,涉案公证书即便被认定为伪造,也需证明其与举办者身份取得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认为,既有证据显示举办者变更系经董事会决议并报教育审批部门核准,程序链条中并不以涉案公证书为必经文件,且原告未能证明丁晶因该公证书取得举办者身份。
影响:为民办教育治理与遗产纠纷划定“规则线” 该案一审裁判具有多重指向: 一是强调依法治校与规范治理。
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关系办学稳定、师生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依规、依章程行事是底线要求。
二是提示证据规则与权利主张边界。
对“档案材料”“公证文书”等关键证据,必须经合法来源与真实性审查;对权利性质不清的请求,如将举办者身份或“可能性权益”作为遗产分割对象,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三是释放维护教育秩序的信号。
民办教育具有公益属性与市场要素并存特点,家族纠纷外溢到学校治理,容易引发管理不确定性与舆论波动。
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规则,有助于稳定预期,减少对正常教学秩序的干扰。
对策:以法治方式防范风险,推动治理体系更透明 面向民办学校治理实践,类似争议的化解与预防可从几方面着力: 第一,完善章程与决策留痕。
举办者、董事会、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等条款应清晰可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材料要规范归档,形成可追溯的治理链条。
第二,强化资产边界与财务清算机制。
对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捐赠资金等应分类管理,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审计,减少“历史投入”在不同语境下被反复解释的空间。
第三,推动信息公开与沟通机制。
涉及举办者变更、学校治理结构调整等事项,应在合规范围内加强与师生、校友及社会的沟通,避免信息不对称放大误解。
第四,依法追究伪造文书行为。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及公证文书等行为破坏社会信用与法治秩序,应依法调查、固定证据并追责,以形成震慑。
前景:从个案裁判走向制度化治理,民办教育将更重“规则确定性” 随着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提高,举办者权利义务、学校法人财产权属、合理回报制度安排等问题将更强调制度明确与程序正当。
可以预期,未来围绕民办学校治理的争议处理,将更加注重三条主线:依法合规的审批程序、可核验的财务与档案证据、符合公益导向的办学秩序维护。
对学校而言,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成为抵御外部风险、维护教学稳定的关键。
西安翻译学院继承纠纷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它清晰地划分了民办教育机构中行政许可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边界,明确了举办者身份变更的法律性质,同时阐明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与举办者个人资产的区别。
这对于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治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伪造公证书虽然本身违法,但其存在并不能改变通过合法程序确立的行政许可事实。
这一判决提醒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相关人士,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分歧,而不是寄希望于伪造文件或规避法律制度。
同时,这也启示我们,完善民办教育的法律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对于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