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如何从“点上示范”走向“面上提升”,如何把各地在推进共同体建设中的探索经验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是当前民族工作需要持续回答的重要课题。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加速,不同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为频繁,公共服务、基层治理、产业发展、教育就业等领域对团结进步工作的系统性、精准性提出更高要求。
示范创建既要“看得见”的氛围,更要“落得下”的机制,关键在于把共同体意识融入发展与治理全过程。
原因:此次命名工作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突出导向鲜明、标准清晰、注重实效。
从类别结构看,既有市(地、州、盟)等区域层面的整体推进,也覆盖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等基层单元,同时将机关、企业、学校等纳入示范范围,体现出创建工作从行政体系延伸到社会各领域、从“单点突破”转向“系统集成”的趋势。
入选对象数量多、类型全,反映出各地区各部门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高质量发展、基层治理现代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重点任务贯通推进,在制度设计、资源配置、群众工作方法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较成熟的实践样本。
命名有效期为5年,也释放出注重动态管理、强化过程评估、推动持续改进的信号,有利于防止“一命名就松劲”、确保示范成色。
影响:一是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示范区示范单位覆盖面广,便于形成从城市到乡村、从治理到教育、从公共机构到市场主体的全链条示范,推动经验在更大范围内落地。
二是促进发展与团结相互赋能。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产业培育、就业增收、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结合更紧密,有助于以发展改善民生、以民生凝聚人心,推动各族群众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三是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基层单元占比较高,意味着创建工作更加注重在社区村、乡镇街道等一线抓常抓细,通过网格化服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公共文化供给等举措,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四是夯实价值认同基础。
学校、机关等单位的参与,有利于在教育引导、制度执行、社会动员等方面形成合力,把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对策:推进示范创建提质增效,需要在“可感可及”与“制度落地”上同步发力。
其一,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把群众获得感、治理效能、公共服务质量等纳入更可量化、可比较的评价维度,强化过程管理和结果运用,确保示范单位“示范”得起、经得起检验。
其二,强化经验转化与推广应用,推动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清单、操作指引和案例库,促进不同地区在资源禀赋、治理基础差异条件下“学得会、用得上”。
其三,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青少年教育引导、基层公共文化供给、乡村振兴与民族地区产业发展衔接等关键环节,推动创建工作与民生项目、治理项目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
其四,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推动机关、企业、学校、社会组织等协同参与,形成社会化、常态化工作格局,在就业培训、校企合作、志愿服务、公共宣传等方面扩大覆盖。
其五,注重风险防范和法治化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升基层依法办事能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前景:从此次命名规模和结构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正在由“活动型”向“治理型”深化、由“示范点”向“示范带”拓展。
未来一个时期,随着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各族群众对公平可及公共服务、稳定就业和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示范单位需要把创建工作更深嵌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文化、就业等领域形成更加均衡的制度供给。
同时,数字化治理、基层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等新工具将为提升治理效能提供支撑,示范单位可在数据赋能、服务联动、精准治理方面先行先试,持续增强共同体建设的现实承载力与社会凝聚力。
5年有效期的安排也意味着示范创建不是“终点”,而是持续改进、迭代升级的新起点,示范单位应以更高标准推动常态化、长效化。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所在,也是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充分说明我国民族工作在新时代取得了新进展、新成就。
这些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必将激励和引导更多地方和单位投身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