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指出,最高院在“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场后,发包人没能把相关证据固定下来,后果就很严重。比如,要是发包方因为没有固定证据就直接让第三方接着干,导致原本的工程量没法核算,发包方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直接采信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发包方也就失去了抗辩的空间。另外,发包方如果在退场后没去组织验收也没固定质量问题的证据就擅自接收工程,这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以后就不能再拿质量不合格说事了。就算之后真出了质量问题,发包方也很难证明是由谁造成的。对于工期延误和违约金的问题也是一样,发包方要是拿不出退场时间和延误原因的证据,法院就不会支持他们的索赔请求。相反,承包人如果反诉要求赔偿停工损失,发包方没证据反驳的话还得赔钱。现场遗留的材料设备等物资也会产生纠纷,如果发包方在退场时没清点确认就擅自处置使用,法院就会推定这些物资归承包人所有,发包方得返还或者折价赔偿。已付款项的问题也容易扯皮,要是没有完整的凭证和签字确认的单据,法院通常不会采信发包方的说法。至于合同解除和退场原因,发包方要是没固定好支付记录和施工指令等证据,法院很可能会推定是发包方违约导致承包人退场的。 周军律师建议,建设工程退场纠纷涉及的证据专业性很强,流程也很繁琐。为了避免败诉风险,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或者第三方机构全程指导固证,把全套书面手续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