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不成因“眼睛小”起诉婚介索全额退款,广州法院认定服务已履约驳回请求

近日,广州市某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婚恋服务合同纠纷案;2022年,陈某与某婚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7000元费用后,对机构推荐的两名相亲对象均不满意,其中特别指出其中一位女士"眼睛太小不符合审美标准",要求机构全额退款。法院调查发现,该婚介机构合同中仅承诺"按登记条件匹配相亲对象",未对服务对象的外貌特征等主观标准作出具体约定。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原告主张的"明眸善睐"属于主观审美范畴,既无量化标准也未写入合同条款,难以获得法律支持。机构上则证明其已完成两次合规匹配,符合《婚介服务国家标准》中"按登记信息推荐3人以上"的基本要求。

本案判决明确了婚介服务的法律边界;商业服务应基于明确的合同约定和可实现承诺,而非消费者的主观期待。婚介行业要实现规范发展,需要诚信经营、透明沟通和科学管理;消费者也应保持理性预期。只有供需双方都基于现实、遵守规则——婚介市场才能健康发展——真正为寻找姻缘的人们提供有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