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就怪了,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作了好多年,没想到最后因为货款的问题对

这事儿就怪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作了好多年,没想到最后因为货款的问题对簿公堂。福建高院和最高法的这两份判决书,让我觉得有必要跟大家聊聊这事儿。 先说债务吧,从2011年到2015年,两家每年都签经销协议,润达公司还一直拖欠货款。经双方对账,到了2016年6月30日,欠款本金算下来大概有1.46亿元。法院觉得双方历年的应收账款确认函是关键证据,润达公司想赖账没门。 接下来重点说说担保。厦工公司要求润达公司提供担保,这里面有好几个人呢。比如陆海洲和麻梦云这一对夫妻,他们在2012年签了《担保承诺函》,约定最高额是5000万元。法院说这合同有效,他们就在5000万元内负连带责任。还有郑章钧和杜树霞这一对,他们是在2013年签的。虽然他们的合同也有效,但因为他们的保证期是债务期满后3年,有些债务早于2013年4月就到期了,等到厦工公司在2016年9月起诉时,早就超过保证期了。所以他们只对之后新产生的大概5721万元的债务负责。 最有意思的是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公司)。他们在2011年就签了《担保书》,一审法院让他们对全部货款负连带责任。结果到了二审,最高法改判了。最高法觉得,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才行。中建公司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但厦工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看过中建公司内部的决议。所以法院认为这是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担保书》无效。 既然合同无效了责任咋算呢?中建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有过错,厦工公司作为债权人没好好审查也有错。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中建公司对润达公司还不上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原来的连带责任。 最后的判决结果挺清晰的:润达公司要支付1.35亿元本金和利息;陆海洲和麻梦云那一对在5000万限额内负责;郑章钧和杜树霞那一对负责其中的4612万;中建公司则要对剩下的部分赔一半。 这案例告诉咱们几个事儿:对账文件得保存好,不管对方怎么扯皮都能拿出来当证据;担保责任大小看承诺内容,有的是最高额保证,有的只管一段时间内的债;还有就是公司盖章担保的程序得合法合规,没程序就白搭。大家以后签合同可千万别大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