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实体企业对多层次债务融资的需求持续增长,短融、中票、资产支持票据等工具在补充流动性、优化期限结构方面作用凸显。
但在较长时期内,银行间市场承销业务以大型银行机构和少数头部券商为主,券商在银行间主承销中的占比相对有限,部分机构在关键环节需要依赖联席合作,产品覆盖、定价组织与投资者触达能力难以充分发挥。
与此同时,银行间与交易所两大债券市场在制度安排、投资者结构、交易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企业跨市场融资的规则成本与沟通成本较高,影响融资效率与综合成本。
原因:一方面,银行间市场作为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板块,承载了大量央企、地方国企及优质民企的融资需求,业务资质管理强调合规与能力匹配,准入门槛相对严格,导致参与主体结构相对稳定。
另一方面,随着债券市场深化改革推进、直接融资比重提升目标更为明确,市场需要引入更多具备投行定价、客户服务与交易能力的中介力量,增强资源配置效率。
此次资质扩容并采取分层管理,体现出对承销业务“能级管理、分类施策”的监管思路:既鼓励有能力的机构独立承担主承销职责,也为更多机构以承销团成员方式参与市场、在合规框架下积累经验打开空间。
影响:从名单结构看,本次获批机构呈现清晰梯队。
部分券商获得一般主承销商资格,可独立组织短融、中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发行与定价;有机构获得科技创新专项主承销商资质,服务科创领域融资;另有多家券商获得承销商资格,可参与承销团分销业务并获取分销收入。
总体而言,扩容将带来三方面影响。
其一,竞争格局更趋多元。
更多券商进入银行间市场,有望打破过去相对集中的业务格局,促使承销服务在定价能力、信息披露辅导、发行方案设计和投资者组织方面更注重专业化与精细化,推动发行成本更贴近市场真实水平。
其二,券商固收业务实现跨市场协同。
此前不少券商债券业务以交易所市场为主,银行间市场参与深度不足。
获得相应资质后,券商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双市场形成客户覆盖与产品联动,强化“发行—销售—交易—做市”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满足投资者对低波动、稳收益资产的配置需求。
其三,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望增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品种丰富,与交易所公司债等形成互补。
券商投行业务可更有效地提供“股债结合”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在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匹配不同期限与结构的融资工具,改善融资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对科技创新专项工具而言,政策导向明确,有助于引导资金更精准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形成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
对策:业内普遍认为,参与主体扩容后,关键在于“进得来”更要“做得好”。
一是强化合规风控与尽职调查。
债务融资工具对信息披露、资金用途与偿债安排要求更高,券商需要在项目筛选、发行结构设计、持续督导等环节严格把关,防范信用风险外溢。
二是提升定价与销售能力。
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以机构为主,定价更依赖专业研判与投资者沟通,券商应完善研究支持与销售体系,增强发行定价的稳定性与市场认可度。
三是推动跨市场业务协同。
在规则允许范围内,探索交易所与银行间产品、客户与投资者资源的联动,减少企业重复沟通与制度摩擦,提升融资效率。
四是加强中小机构能力建设。
对仅获分销资格的券商而言,可通过参与承销团、深耕区域客户、积累项目执行经验与投资者资源,逐步补齐能力短板,为未来业务升级夯实基础。
前景:从更长周期看,券商承销队伍扩容有利于提升直接融资的市场化水平,促进债券市场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随着债市基础制度持续完善、信息披露与信用约束机制不断强化,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在制度衔接、交易服务、投资者准入等方面的协调空间也将进一步打开。
可以预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背景下,债券承销将从“规模竞争”更多转向“专业能力竞争”和“综合服务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将更加明显。
能在风控、定价、销售和持续服务上形成体系化能力的机构,将在新一轮竞争中占据主动。
此次券商牌照扩容不仅是市场准入的简单调整,更是我国债券市场深化改革的关键一步。
在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的双重目标下,构建多元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生态,正成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向。
当更多市场主体在统一规则下公平竞技,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必将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