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经过 2022年,福建省福鼎市某企业与员工王某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23年9月,王某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并与另外两名同事在车间内躺卧休息。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现场人员随即发生肢体冲突。事后,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等。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7万余元。公司认为裁决不当,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认定 庭审中,王某辩称其因胃部不适,已口头向有关人员请假后才休息。法院审理认为,该说法存在明显疑点:若仅王某身体不适,三名员工同时停工躺卧不符合常理。同时,王某未能提供请假记录,也无法证明事后补办手续,其“口头请假”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此外,王某在被发现后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违反了员工手册中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综合相关事实,法院认定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和依据均合法,判决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一个常见问题: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边界如何把握? 依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公示的规章制度,是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既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等违纪情形,又发生肢体冲突,违规性质较重,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事实与制度基础。 但并非所有违纪都可以直接解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违纪是否偶发或首次发生;是否对生产经营造成实际影响;是否严重扰乱管理秩序;以及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合理。若违纪情节较轻、未造成明显损失,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可能被认定处分失当并承担违法解除的风险。 四、现实意义 近年来,因违纪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反映出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一些现实问题:部分劳动者对权利义务认识不足,对规章制度重视不够;也有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时程序不够规范、证据留存不足,导致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 本案判决具有一定提示作用。对劳动者而言,遵守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是应尽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对用人单位而言,完善制度体系、规范管理流程、及时固定证据,是依法用工、降低风险的关键。
劳动关系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本案提示,任何一方都不能仅凭个人说法替代制度要求和证据支撑。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理性表达诉求,才能更早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生产秩序与稳定公平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