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树科技在上市冲刺阶段接连陷入诉讼困扰。
据媒体报道,2026年2月初,围绕一项电子狗发明专利的多起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宣判。
法院判决内容明确指向同一问题:起诉方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系典型的恶意诉讼。
这些案件的出现和处理结果,对于规范知识产权维权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问题的源头在于专利权的反复转让和诉讼的突然发起。
涉案电子狗发明专利原系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申请。
2025年初,该专利被转让至杭州连好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仅数月后又于2025年6月25日被转让至露韦美名下。
值得注意的是,建林股份和露韦美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周建军。
获得专利权仅5天后,露韦美于2025年7月1日对宇树科技提起诉讼,指控其生产的机器狗Go2产品侵害了该发明专利。
这一快速的诉讼启动时间差,引发了对诉讼真实意图的合理质疑。
在诉讼请求的处理上,露韦美的表现更加凸显了其不当维权的特征。
在起诉状中,露韦美声称宇树机器狗获利数千万元,但初始诉讼请求仅为500元赔偿,同时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
到了二审阶段,索赔金额更是大幅波动,从主张8000万元在询问结束后一天内突然改为500元。
这种前后不一、反复变更的诉讼请求方式,让人难以理解其真实维权目的。
法院经调查发现,露韦美做出高额索赔主张后又迅速降低至极低数额,实际目的在于规避高额赔偿所需的案件受理费支付义务,同时对被告施加长期的诉讼压力。
对于这种诉讼行为的背后动机,周建军在接受采访时的解释进一步印证了问题的严重性。
他承认建林股份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银行贷款,账户被冻结,员工工资也无法发放。
为筹措资金,他将电子狗专利转让给连好科技,试图用其作为贷款抵押。
当这一计划未能实现后,专利又回到其旗下的露韦美公司。
这一系列操作表明,专利转让的实际目的并非为了实施发明创造,而是出于融资和借贷的需要。
露韦美接收专利后,既未实际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其经营范围也与电子狗发明技术明显无关。
在这种背景下,立即对宇树科技发起专利诉讼,就不难被理解为在融资计划受挫后,通过诉讼手段对目标企业施压,达到某种不当目的的行为。
从技术事实看,法院的驳回意见也充分反映了诉讼主张的站不住脚。
露韦美指控宇树Go2机器狗的油漆涂装、外置衣物和手提带等与其专利中的"可变色仿生毛皮"构成等同侵权,同时声称Go2的足端力传感器和激光雷达分别与其专利的"液位传感器"和"气体传感器"等同。
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否定了这些指控。
最高法明确指出,仿生毛皮是一种可改变颜色的特殊材料,用于提高电子狗的拟真度,而Go2的油漆和衣物在材质、功能和外观特征上明显不同。
在传感器功能上,液位传感器用于监测积水并告警,而足端力传感器用于感知足端接触以保障运动平稳,两者的应用场景和工作原理存在本质区别。
这些技术细节的澄清,进一步证实了侵权指控的虚构性。
此案的法律处理具有明确的规范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措辞严厉,明确指出任何人行使权利和参加诉讼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露韦美在一审和二审中的行为堪称"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通过索赔金额的大幅变更来规避诉讼费交纳义务,通过虚假的侵权指控对被告施加诉讼压力,这些都属于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不当诉讼行为。
法院的认定和批评,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当维权行为敲响了警钟。
这一案例在宇树科技的IPO背景下更显其特殊意义。
处于上市关键期的企业往往面临更多的关注和审视,某些主体不排除利用知识产权诉讼这一手段制造麻烦、干扰企业正常发展的可能性。
法院对恶意诉讼的及时识别和坚决否定,既保护了正当经营的市场主体,也维护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来目的和公共价值。
创新需要制度的托底,更需要规则的边界。
对新兴产业而言,司法不仅要保护权利、鼓励创造,也要及时纠偏,将诚信原则落到诉讼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之中。
以明确裁判稳定预期、以严格规则净化生态,才能让真正的技术突破获得更充分的回报,让企业把精力从“纠纷消耗”更多转向“创新投入”,推动产业在公平竞争中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