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婚同居形成的共同生活关系中,幼童遭受持续伤害,法律如何及时有效介入、实现保护不留空白?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四川江安案件显示,司法机关围绕“家庭成员”范围与公诉启动条件两项关键问题作出回应:对长期共同生活、具有事实抚养照料关系的未成年人,即使不存在法定亲属关系,也应在特定情形下纳入虐待罪保护范围;对缺乏告诉能力的年幼被害人,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避免侵害行为因程序障碍而被延宕; 原因:案件发生在家庭结构变化与监护力量薄弱交织的背景下。被害女童因父母离异长期随祖父生活,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与祖父及其未婚同居伴侣共同居住。被告人以“不听话”等为由,多次实施殴打、咬、掐、烫等行为,造成全身多处损伤。鉴定意见显示,女童肢体瘢痕损伤达轻伤二级,另有咬伤、烫伤、挫伤等轻微伤。此类案件往往发生于相对封闭的生活空间,受害人年幼、表达受限,外界不易及时发现;加之监护关系复杂、照料者权责不清,易使施害行为在日常化掩盖下反复发生。 影响:从个体层面看,持续性虐待不仅造成身体伤害,更可能带来长期心理创伤与发展风险;从社会层面看,家庭暴力与虐待未成年人具有隐蔽性与重复性,一旦法律对“家庭成员”的认定过窄、对追诉程序启动过慢,容易形成保护盲区,削弱对潜在施害者的震慑。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了在事实共同生活关系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导向,有助于推动社会形成“共同生活即共同责任”的法治认知,提醒照护者不得以关系模糊规避法律义务。 对策:一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拓展对“家庭成员”概念的实质审查。法院在审理中结合有关司法意见,基于稳定共同生活状态与实际照料关系,认定女童属于被告人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实质性保护。二是畅通追诉机制,确保“不能告诉”的儿童得到及时救济。鉴于被害人年仅5岁,不具备独立告诉能力,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符合“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法定情形,避免案件因告诉障碍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三是强化前端发现与干预。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应完善线索报告与联动处置,对反复出现的伤情、异常行为及时核查;监护人、同住成年人应履行照料保护义务,对疑似侵害“零容忍”。四是完善家庭监护支持体系。对离异家庭、隔代抚养、重组同居等情形,可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评估与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降低风险累积。 前景: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持续发布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的示范效应将更显现。可以预期,司法机关将更加注重以事实关系识别责任边界,在不突破罪刑法定前提下,通过对共同生活、照料管理等要素的综合判断,堵住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缝隙。同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协同治理仍需深化,把事后惩治与事前预防更紧密衔接,让儿童在家庭与社会双重网络中获得更稳定、更可及的安全保障。
本案不仅实现了个案正义,更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新思路;在家庭结构多元化的今天,需要家庭、社会和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对任何形式的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坚决说不。如何平衡家庭自主与未成年人保护,仍是需要持续探索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