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子,这次特别关注了一下酒店的预订规矩。有一些商家在网上订房的页面里写着:“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能取消,取消就要把全额预付款扣掉。”这个规定合不合理呢?咱来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有个叫鲁某的人在“十一黄金周”前14天,在某客栈的网站上订了三天两晚的房间,交了1281元全款。订单首页上面写着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能取消,取消得扣全款。结果鲁某因为买不到去那个地方的车票,就在订了房间两小时后申请退款。客栈说他超过了限时取消的期限,不退钱。鲁某把这家客栈告到了法院,要回那1281元。 法官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规矩的一方要公平地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随便加重对方的责任。这个条款虽然在订单首页提醒了大家,但是鲁某因为买不到票,在订完两小时就申请退了,这时候离入住还有14天呢。客栈完全有时间再把房间卖给别人。如果按照那个条款来扣全款,就太不公平了,也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所以法院觉得这个条款是无效的。最后他们决定:要把鲁某交的房费退给他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