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郎贵梅在2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紧跟法律修订步伐,紧扣国家战略要求,及时制订和修改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不断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
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动担当。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突破。
作为率先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确立的制度创新,惩罚性赔偿有效提升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
2025年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505件,判赔金额达18亿元,这一成绩充分说明该制度在遏制和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的显著作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修订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
刑事保护手段的强化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司法解释,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上作出重要调整,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刑罚惩治力度。
这一举措表明,司法机关正在通过刑民并举的方式,构建更加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民事保护制度的深化完善同样值得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第三部专利侵权司法解释,这部新的司法解释将对案件管辖确定、民行交叉案件审理、保护范围确定、不侵权抗辩审查、恶意诉讼认定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这些问题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各个环节,新解释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提高案件审理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
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体系的不断完善,为营造公平、可预期的科技创新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统一的司法标准,企业和创新主体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权益边界,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从505件惩罚性赔偿案件到18亿元司法判赔,数字背后是创新主体对司法救济的切实获得感。
此次司法解释起草既是对既往实践的制度化总结,更是面向科技自立自强的主动法治供给。
当司法解释的精密齿轮与创新引擎深度咬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优势将持续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澎湃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