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村民自费为残疾妻子加装电梯 卡在政策空白处

一场关乎生活尊严的困境正发生;年过六旬的顾先生和妻子都是残疾人,妻子因脑溢血后遗症被鉴定为一级肢体重度残疾,日常生活完全依赖轮椅和他人照料。为改善妻子的生活条件,顾先生于2024年对自家宅基地危房进行原址翻建,并产生了一个朴素而迫切的想法——为妻子安装一部无障碍电梯。本是一项提升残障人士生活质量的举措,却在推进过程中遇到意想不到的阻力。顾先生的方案经过反复考虑:他计划在主房后侧的厨房辅房内向上延伸,建设一个仅3至4平方米的电梯井道,用于安装小型无障碍升降梯。该方案不新增宅基地占地,与周边邻居房屋也保持足够距离,原则上不影响他人。对实际需求而言,这样的布局还能为妻子保留主房一层更完整的活动空间,便于轮椅转弯和通行。然而,去年4月电梯井道刚动工,长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即上门制止,认定新增的二层砖混结构电梯井道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责令停工。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层面的空白。此后,顾先生开始了数月奔走。他先后咨询长兴镇城建中心、区级相应机构、市民政部门、市残联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但得到的答复几乎一致:理解其困难,却普遍表示不在本部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长兴镇城建中心明确回复,针对“在辅房单独加高建设功能性电梯井”的情形,镇里既无审批权限,也缺少相应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书面回复指出,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要求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但目前市级层面尚无农村自建房加梯的既定政策,农房翻建及对应的审批报备由各涉农区、镇自行负责。由此形成的“政策夹缝”折射出现行制度设计的不足:一上,国家层面已明确无障碍建设的法律要求,强调其对残障人士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落到农村自建房审批实践,却缺少针对无障碍改造的明确指引和可操作规范。创建村村委会负责人表示,村内加装电梯并非个例,但多数是在主房内部改造,不涉及建筑高度变化;像顾先生这样在辅房上加建电梯井、导致建筑超高的情况,“几乎没有先例”。这也意味着,随着老龄化加深和残障权益意识提升,类似需求只会增多,而政策与审批机制仍未同步跟进。从更深层看,困境来自多个维度:首先是权责边界不清。农村自建房审批涉及规划、建设、民政等多个部门,但在无障碍改造该特定事项上,容易出现“谁都理解、但谁都不管”的局面。其次是配套规则滞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已出台,但面向农村自建房的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和审批指南仍相对缺乏。再次是对农村残障家庭现实需求关注不足。相较城市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已有较成熟流程,农村自建房无障碍改造在制度供给上明显薄弱。这一事件的影响不止于个案。对顾先生家庭而言,妻子仍被限制在一楼,潮湿环境不利于康复,生活质量难以改善;对更广泛的残障人士群体而言,这暴露出无障碍权益在落地过程中仍存在制度障碍;对基层执法部门而言,也面临“依法管理但缺少可依政策”的两难:既要履职,也要回应群众现实困难。要化解这一问题,需要多方联合推进。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农村自建房无障碍改造的指导意见,明确审批权限、办理流程与技术标准。在政策制定中,应充分听取残障人士、基层政府与执法部门意见,使规则既守住建筑安全和规划管理底线,又能覆盖合理、迫切的无障碍需求。同时,应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再出现“都同情但都无奈”。对已发生的个案,也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主动研究可行路径,而非仅以“无政策可依”作为终点答复。

无障碍不是“额外要求”,而是通向公平生活的必要通道。把重残家庭的迫切需求纳入制度设计,把审批边界讲清、把安全底线守住、让办理路径走得通,既是对法治的尊重,也是对民生的回应。用规则填补空白、用流程减少折返、用协同提升效率,才能让更多家庭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真正走出“上楼难”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