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子能不能“口头申请”,潘迪跟李宏吵得挺凶

大家来聊聊吧,关于执行案子能不能“口头申请”,潘迪跟李宏吵得挺凶。先说个大概:北京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16号楼9层1007号房子拍卖了,成交825万元。款子到了西城法院手里,他们就给王涛欠款的案子搞了个分配方案,把潘迪和李宏都写进受偿名单里了。可李宏不乐意,说潘迪从来没交过书面“参与分配申请书”,没资格分钱。北京二中院那边一看,就把西城法院把潘迪列进去的裁定给撤了。 潘迪不服气,去北京高院申诉。高院最后改了判,说虽然潘迪没写书面申请,但他用“口头+轮候查封”这种方式把想分钱的意思表达得很清楚,还是得算他一份。 到底是不是必须得有书面申请呢?法律条文里写得挺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说申请人要提交申请书。李宏就拿这条当法宝,二中院支持他也就是因为这个。可潘迪反驳说,案子刚开始是黄建平法官管,后来并案执行换人了。法官当时口头告诉他不用再写申请了,而且他在诉前保全的时候已经把执行依据交上去了。“口头磋商+轮候查封”这两样加起来,就等于表示了愿意参与分配的想法。 西城法院在提审的时候同意了潘迪的说法。他们觉得并案执行不代表就能不写书面材料,但材料缺了可以结合“口头意愿+轮候查封”来综合判断。这套房子卖了挺久才处理完,大家都在那儿商量怎么分钱呢。潘迪也参加了商量,既没说不要钱也没说要退出分钱的队伍。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让大家平等受偿嘛,要是死磕书面形式把轮候查封的人排除在外,那可就违背立法本意了。 时间线上有个点很关键:2019年12月6日是个截止日。2019年10月13日房子就拍出去了;2019年12月6日钱才到账;当天法院也把裁定和收据给了买家;到了2020年3到4月的时候李宏他们商量怎么分这笔钱,潘迪也在场留了记录;一直拖到了2021年3月9日李宏的律师翻材料才发现潘迪没有书面申请就提出了异议。 这些时间点凑在一起就能看出问题:截止日已经过去快两年了!这时候再拿“没交申请”的理由把潘迪排除在外,这不就太不讲诚信也太浪费时间了吗? 北京高院在(2022)京执监19号裁定里说了个明确的结论:书面申请只是个“形式要件”,不是非要生效不可的东西。如果财产不够还债大家就得并案执行,轮候查封的人已经用查封行动表明了强制执行的意思,那就可以视为已经提申请了。主审的法院对这些情况肯定是清楚的,如果没通知人家或者没把意愿记下来就把方案做了出来,那程序上才算是有瑕疵的。 这次案子这么折腾一圈又回到了原点:得平等受偿、程序透明、尊重债权人的真实意愿。对潘迪来说“口头磋商加轮候查封”足够保住他分钱的权利;对李宏来说也是个教训以后并案执行得盯紧材料是不是完整。法律条文不能生搬硬套关键还是得平衡效率跟公平让每份债权都能得到平等又及时的回应。